✔ 最佳答案
清盤呈請
2.1 法院可基於《公司條例》所列的情況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較常見的情況為:
(a) 公司無力償付其10,000元或以上的債項;
(b) 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或
(c) 公司已藉特別決議案,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2.2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均可提出將公司清盤的呈請。
2.3 呈請人通常會聘請律師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序。
2.4 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例如僱員) 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援助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序。[詳情請直接向法律援助署查詢。]
提交呈請的程序
3.1 提交清盤呈請的程序是:
(a) 根據《公司(清盤)規則》附錄內表格2、 3或 3A 的格式準備一份呈請書,但可按情況所需作出更改;
(b) 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c)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取得聆訊呈請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請書。
(d) 凡就呈請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所有文件,須在該等文件交予法院的 24小時內,將有關的文件副本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署長;
(e) 呈請公告須在聆訊呈請前的7整天在憲報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香港的日報 (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最少刊登一次;
(f) 將呈請的蓋印副本交予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如公司沒有註冊辦事處,則將有關副本送至公司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以及
(g) 向法院提交呈請書後四天內提交誓章,以核實該份呈請書。 [可參考《公司(清盤)規則》附錄內表格7及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