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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區不包含街道,那吸煙區的意義何在?
我認為禁煙區不包含街道,吸煙區的意義真的算是「化為烏有」!
「一支燃點著的香煙會釋放出四千多種有害的化學物質,這些化學物對身體多個部份造成傷害,包括眼睛,腦部,消化系統,肝臟及胰臟,皮膚及頭髮與及骨骼與肌肉......」(
http://www.smokefree.hk/cosh/ccs/detail.xml?lang=tw&fldrid=199)
根本上,既然普通行人街道並非禁煙區,那麼只會鼓吹市民去在上街吸煙,繼續受到空氣污染的影響。所以我認為今次的新修訂的《吸煙(公眾衛生)條例》列出的指定禁止吸煙區範圍不太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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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修訂的《吸煙(公眾衛生)條例》規定, 由2007年1月1日起 ,下列處所或區域範圍均已定為指定禁止吸煙區:
(一切有關指定禁止吸煙區的資料應以《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371章)的原文為準)
現有的禁止吸煙區
新增禁止吸煙區 (2007年1月1日生效)
百貨公司
室內工作間 (包括工作、用膳或休息所使用的地方)
購物商場
食肆的室內地方
超級市場
卡拉OK場所的室內地方
銀行
店舖的室內地方
電影院
自動扶手電梯 (不論室內或室外及四週是否有圍封)
劇院
公眾遊樂場地 (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所指的公眾遊樂場地,例如運動場、體育館、休憩處及兒童遊樂場等,但被指明用作吸煙區的範圍除外)
音樂廳
公眾泳池 (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所指的公眾泳池,範圍包括泳池、緊靠泳池的行人通道、跳水板或其他毗連泳池的器具或設施及觀眾看台)
公共升降機
泳灘 (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附表4所指明的任何泳灘,包括浮台及任何其他在該等水域的水面上、或該等水域上的東西;有沙或石頭覆蓋的海岸,以及在該等海岸上的任何建築物、淋浴設施或自然事物;及任何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7(3)條被指明用作燒烤場、營地或兒童遊樂場的區域。)
遊戲機中心
體育場 (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所指的體育場即香港大球場及旺角大球場,範圍包括球場、跑道、緊靠球場或跑道的行人通道及觀眾看台)
公共交通工具
幼兒中心、學校、大學及專上學院(包括室外校院範圍)
機場客運大廈
安老院的室內地方
室內公眾地方 (任何人士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不論是否需要繳費)
街市 (不論是公營或私營,或是由公營部門管理或由私人機構管理)的室內地方
經衛生署長刊憲公告的公共交通交匯處 (由兩類或以上的公共運輸工具總站所組成)及多過兩條路線使用的巴士總站
香港濕地公園
醫院 (包括室外醫院範圍)
共用宿舍 (指由僱主向兩名或多於兩名的僱員或向該等僱員及其家人提供的居所 (不論該僱主是否因提供該居所而收取任何金錢代價)的處所。) 但不包括:
1. 位於該類居所內並純綷由一名僱員或由該僱員及其家人佔用的房間;及任何屬僱主或任何其他人的私人住宅或其部分的該類居所。
2. 下列由僱主向一名僱員或向該僱員及其家人提供的居所(不論該僱主是否因提供該居所而收取任何金錢代價)及該居所純綷由該僱員或由他及其家人佔用的宿舍處所亦獲得豁免禁煙規定:
該居所所在的大廈只由該類居所及該類居所共用的部分(如有)組成;
並非位於幼兒中心、學校、指明教育機構、核准宿舍、拘留地方、收容所、感化院、醫院及留產院;及該居所與其所在並屬指定禁止吸煙區的其餘部分以密封間隔永久性地分隔;及該居所的所有窗戶、門戶及其他可關閉的開啟口不通向指定禁止吸煙區的室內部分(共用部分除外)。
酒吧的室內地方
浴室的室內地方
夜總會的室內地方
按摩院的室內地方
麻將天九耍樂處所的室內地方
(室內範圍指有天花板或上蓋,或有充當(不論是暫時或永久性)天花板或上蓋的封蓋的;及除有任何窗戶或門戶,或任何充當窗戶或門戶的可關閉的開啟口外,圍封程度(不論是暫時性或永久性)至少達各邊總面積的50%的地方。)
酒吧、浴室、夜總會、按摩院、會所內的麻將房及麻將天九耍樂處所等場所如合資格,可向衛生署署長申請表列於合資格場所名單以暫緩禁煙措施至2009年6月30日。有關場所會在門外展示一個訂明的標誌,以作識別。法例要求有關合資格場所在2009年7月1日後,全面實施禁煙措施。
資料來源:衛生署控煙辦公室
參考資料:
自己
及
http://www.smokefree.hk/cosh/ccs/detail.xml?lang=tw&fldrid=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