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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計劃是在強積金法例未訂立前由僱主自願設立的。如僱主在強積金法例未實施前已申請括免,則僱員離職時能收取公積金僱主部份供款的數額,是按設立公積金時,僱員與僱主所簽訂的協議為準,現行法例並沒有作出規定。
強積金法例已於2000年12月1日實施,僱主必須安排年齡介乎18歲至60歲及受僱滿60日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一 範圍: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於僱員受僱滿60日內為其參加強積金計劃。飲食業或建造業的臨時僱員,即使他們受僱不足60日,僱主仍須為他們供款。
二 注意事項: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後,便要選擇計劃下所提供的投資基金,填妥有關表格,透過僱主交回受託人。受託人在收到申請表格後60日內,須發出一份「成員證明書」,僱員應該核對証明書的資料(例如姓名、入職日期、計劃名稱等)是否正確。
三 供款:僱員可享有首30日的免供款期,供款由受聘第31日開始計算,而僱主的供款則須由僱員受僱的第一天起計算。僱主每月須把*「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存入僱員的強積金戶口內。所有強制性供款即時屬於僱員的累算權益。供款後七天內,僱主要給一份「供款記錄」給僱員核對。自僱人士須繳付5%「有關入息」作供款,可以按月、按年形式支付。
四 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並不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五 供款上下限:就計算供款而言,*「有關入息」設有上下限,分別為4,000元及 20,000元。月入4,000元以下的僱員不須供款,但僱主仍須供款百分之五。月入20,000元以上的僱員,雙方的強制性供款均以1,000元為上限,但法例容許供款者自願將供款增加。
六 行業計劃:祇適用於飲食業及建造業。飲食業及建造業的臨時僱員,即使他們受僱不足60日,僱主須為他們按日供款。
七 權益歸屬:僱主向僱員作出的所有供款,一經支付予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便會即時全部歸屬於僱員。由累算權益投資所產生的收入、利潤或損失,亦同樣即時歸屬於僱員名下。累算權益指每一強積金計劃成員於任何時間在該計劃內的實質利益的總額,包括僱主和僱員作出的供款,以及將該等供款作投資的收入、利潤或損失。
八 提款條件:所有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必須保留至計劃成員65歲時才可一筆過全數提取。但有以下情況者,可提早領取。
僱員年滿60歲,並宣誓表示永久性地終止受僱或自僱;
僱員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僱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僱員死亡(由僱員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提取);
僱員的累算權益少於5,000元。但僱員在提出申索前12個月沒有供款,也沒有任何累算權益在其他註冊計劃內,並宣誓表明日後不會再工作。
九 無須參加強積金人士:
在2000年12月1日年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和津貼補助學校教師);家務僱員;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不超過12個月,或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自僱小販;
受僱不足60天的僱員;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查詢強積金熱線電話:29180102
強積金、公積金、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之關係
僱員因裁員被解僱而獲得遣散費則不能享有長期服務金(反之亦然),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之僱員,如果享有公積金或有強積金供款,則僱主有權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內扣除公積金或強積金中僱主供款的部份;又或在公積金或強積金中僱主供款的部份扣除已支付予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簡而言之,如果一個僱員同時有資格領取公積金或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三者只可取其一,而以款額最高者為準。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