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遺囑才屬「有效」?

2007-01-02 9:30 pm
如何立遺囑才屬「有效」?是否一定要律師作証?

* 要「專業及正確」意見!

回答 (1)

2007-01-03 10:12 am
✔ 最佳答案
香港法例第 30 章「 遺囑條例」第 5 條 - 「遺囑的簽署及見證」一項下,對遺囑
之有效性有以下之規定:

除「 遺囑條例」第 6 條 - 特別遺囑(只適用於實際服役於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
員及海上的船員或海員)及第 23D條 - 國際遺囑(指按照載於1973年10月26日在
華盛頓訂立之《國際遺囑公約》的規定,所訂立的遺囑)另有規定外,遺囑須符
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a)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依其指示簽署;
b)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c)立遺囑人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d)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i)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ii)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有關遺囑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而「 遺囑條例」第 2 條亦指明,簽署(sign)
包括加蓋或印上印章、標記、拇指紋或圖章等形式。

除已婚者及「 遺囑條例」第 6 條 「特別遺囑」另有規定外,「未屆成年的人仕」
~即18歲以下人仕,所立的遺囑均屬無效。

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上述所規定訂立,但只要有
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
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而有關國際遺囑,「 遺囑條例」第24條 - 「有效形式的一般規則」指出:
遺囑的簽立如符合該遺囑簽立之所在地區,或簽立人國籍所屬地區所施行的當地
法律,或符合在該遺囑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該立遺囑人所居留或慣常居住
的地區的當地法律,即視為正式簽立。

遺囑簽立後,其中的塗改、安插於行間的字或其他更改均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
除非在作如此更改前,遺囑的字義或作用並不明顯,而該等更改是由立遺囑人以
他在作出該等更改時,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立遺囑人及任何所需的見
證人如依以下規定簽署,該遺囑連同更改的部分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a)在遺囑上與更改處相對或接近之處的卷旁或其他部分簽署;或
b)於述及該項更改的備忘錄的末端、結尾或相對處,及在遺囑的結尾或其他部分
簽署。(詳見「遺囑條例」第 16 條 - 更改已簽立的遺囑)

「遺囑條例」第 9 條表明:見證遺囑簽立的人,如於簽立時或其後任何時間,沒
有資格獲接受為可證明該項簽立的見證人,該遺囑並不因此而無效。

而「 遺囑條例」第19條指出,遺囑由立遺囑人去世時起即告生效。

2007-01-03 02:14:34 補充:
本人為香港少數的股票過戶處、專責遺產承辦職員之一

2007-01-03 02:27:42 補充:
「遺囑條例」第9條(見上述內文)明確說明,遺囑不因見證人沒有資格而無效,所以,是不一定要律師作見証的,但由於律師是可信的專業人仕,加上熟悉法律,因此很多人立遺囑都會找律師作見証人。

收錄日期: 2021-04-18 14:44:3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02000051KK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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