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東方日報
2006-11-15
《蘋果日報》《壹週刊》屢犯不改
【本報訊】壹傳媒旗下雜誌《壹本便利》刊登女歌手鍾欣桐更衣照引起公憤之際,同一集團的《蘋果日報》、《壹週刊》又因為刊登不雅內容的報道,被淫褻物品審裁處正式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蘋果日報》日前刊登一篇題為「老虎仔為太太《裸照》發火」報道,配有一幅大胸脯裸女照片,被投訴不雅;至於《壹週刊》第八五九期一篇題為「姣模摸上房 鄭中基爆粗 正煩×」的報道,內容更粗鄙不堪。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發言人表示,稍後會檢控有關刊物的出版人。
淫褻物品審裁處昨日刊登公告,正式將《蘋果日報》今年九月二十二日在AA10版內的一篇題為「老虎仔為太太《裸照》發火」的報道,評定為二類不雅物品,該報道提及高爾夫球巨星活士因為報章刊登一幅貌似其妻的女子裸照而大發雷霆,文章配以有關女子的大胸脯裸照,影視處收到有市民投訴,指有關報道色情及不雅。
影視處已接26 宗投訴
至於《壹週刊》第八五九期(娛樂名人、時裝美容、旅遊飲食、家居閒情)的封面、第二頁目錄及第二十六至三十頁所載標題為「姣模摸上房 鄭中基爆粗 正煩×」,亦被正式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影視處至今收到二十六宗投訴,不滿該報道不雅及用字粗鄙。
影視處發言人表示,審裁處上月底將有關報道暫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昨正式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影視處考慮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控有關的出版人。
未計今次的兩宗違例個案,壹傳媒旗下刊物共有一百零三宗定罪紀錄,罰款一千至五萬元,另有多宗被暫定為不雅的個案正在處理中。按照《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再犯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八十萬元及入獄一年。
2. 東方日報
2006-11-18
刊李蘊濕身照《壹本便利》被檢控
【本報訊】壹傳媒集團旗下《壹本便利》刊登未成年女歌手李蘊濕身照片案有突破性進展,警方經過近半年調查,於本周二正式落案起訴《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壹本便利》總編輯袁彩玉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控以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昨由律師代表出庭,並否認有關控罪,案件排期至明年三月審訊。
今次是首間傳媒機構涉嫌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被起訴,根據條例,任何人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八年。而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接獲多宗投訴
《壹本便利》今年六月出版第七百五十二期雜誌,刊載標題「嘩嘩嘩14 歲Cream 初熟李蘊」的封面故事。該雜誌刊登多張李蘊濕身照片,當時李蘊年僅十四歲,仍未成年。影視處在雜誌出版後,接獲多宗投訴,其後將事件轉交觀塘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並曾邀請李蘊母親及經理人返警署錄取口供。
3. 因為有關圖片並未見報
4. 未有相關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