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如果業主需要負責,這是法例規定嗎???而這又是在那裡的條文???
更新2:
如不是法例規定,那業主是否有必要性使該傢電維修或更換嗎???
更新3:
那麼傢俬一樣受保障嗎???(正常使用下)
更新4:
如果是在地產公司立的租約一般都會註明在正常使用下業主須維修及保養物業的結構性部分,如天花,地板,水喉等等,但通常都冇列出傢俬或電器的維修及保養,那麼如果在租約中冇列出而又有任何爭議就會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該條例中是否指出有保障電器或傢俬的必要性呢???(當然是就不涉及人為疏忽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