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溫室效應的防制策略
調整能源及電源結構
調整產業結構
積極發展大眾運輸系統,以達節約能源及減輕空氣污染。
擴大綠化,優先植(造)林,以增加吸收CO2。
配合蒙特婁議定書之規定,按管制期程,削減CFCs及其衍生物,並減少其他溫室效應氣體,如:CH4等之排放。
加強有關全球溫升效應之研究 ,及溫室效應氣體排放削減技術之開發。
儘速修正台灣地區能源發展方案,穩定電源的成長,並將燃油、燃煤電廠轉為擴大使用天然氣,以改善區域空氣品質,並減少二氧化碳之排放。
加強開發替代能源,例如地熱、水力、風能、核能、太陽能、天然氣之取得及使用。
積極引用複循環機組發電,以提升發電效率。
加強電力負載管理,減少尖峰用電需求。
加強推動全國節約能源計畫。
鼓勵業者發展低耗能、低污染之產業,加強改善或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之產業,加強產業升級。
調整能源價格,以價差推動產業加強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引進相關技術,優先進行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削減。
增強法規及經濟誘因,鼓勵產業界發展省能源、高效率設備及器具,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並減少廢熱之排放。
京都議定書(又譯「京都協議書」、「京都條約」)全稱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UNFCCC)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1]。
政府間氣候變化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已經預計從1990年到2100年[2]全球氣溫將升高1.4℃~5.8℃。目前的評估顯示,京都議定書如果能被徹底完全的執行,到2050年之前僅可以把氣溫的升幅減少0.02℃~0.28℃,正因為如此,許多批評家和環保主義者質疑京都議定書的價值,認為其標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應對未來的嚴重危機。而支持者們指出京都議定書只是第一步[3],為了達到UNFCCC的目標今後還有繼續修改完善,直到達到UNFCCC 4.2(d)[4]規定的要求為止。
京都議定書的參與國
■: 既是締約國又批准了條約的國家
■: 締約國並即將批准條約的國家
■: 拒絕簽約國家
■: 態度未定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澳洲和美國也是締約國,但是,他們最終拒絕批准該條約
1997年12月條約在日本京都通過,並於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間開放簽字,條約於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到2005年9月,一共有156個國家通過了該條約(占全球排放量的61%)[5],引人注目的是美國和澳洲沒有通過該條約。
條約規定,它在「不少於55個參與國通過該條約並且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附件I中規定國家在1990年總排放量的55%後的第90天」開始生效,這兩個條件中,「55個國家」在2002年5月23日當冰島通過後首先達到,2004年12月18日俄羅斯通過了該條約後達到了「55%」的條件,條約在90天後於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
詳細內容
京都議定書規定工業化國家要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減少全球氣候變暖和海平面上升的危險。相對於199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全世界總體排放要減少5.2%(如果以預計中不實行京都議定書的2010年排放量相比較則是減少排放量29%),包括6種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氟利昂(氟氯碳化物)等。從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間,歐盟國家應減少8%,美國應減少7%,日本6%,俄羅斯0%,澳洲可以增加排放8%,冰島增加10%。各個國家之間可以互相購買排放指標,也可以以增加森林面積吸收二氧化碳的方式按一定計算方法抵消。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大部分要求都是針對UNFCCC附件I所列出的已開發國家。
資金義務
條約重申了已開發國家有責任為其他國家提供有關氣候變化的研究和項目的資金、技術支持,這一原則在UNFCCC中已經達成共識。
排放交易
儘管附件I國家同意把溫室氣體排放量限制在條約規定的範圍內,但是許多已開發國家實際能做的工作有限。一來由於已開發國家人民不願意降低生活水平來減少排放量,二來其現有能源利用效率已經較高,繼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潛力不大了。這些超額排放量可以在開放的市場上從別國購買。例如,俄羅斯目前較容易達標,她就可以把一些指標賣給較不容易達標的國家,比如加拿大,後者在支付給前者一大筆錢後就可以獲得額外的排放額度。
已開發國家還可以通過清潔發展機制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減排或吸收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的辦法來獲得排放額度。
一個位於華盛頓特區的非政府組織在其報告中[6]對氣體排放進行了估價,美國每噸30~40美元,歐洲70~80美元。2001年4月18日荷蘭向波蘭、羅馬尼亞和捷克訂購了40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由於這一交易也包含了對一些潛在情況的預測,後來一些情況並未發生,所以最終的實際購買量有所下降。
內容修訂
京都議定書在簽署時還留下了不少未定事項以後通過成員國會議(Conference of Parties,簡稱COP)商議。2000年在荷蘭海牙召開的第六次COP試圖解決這些事宜,但是由於歐盟和美國、加拿大、日本和澳洲的分歧未能達成協議,歐盟支持更嚴格的標準,而美加日澳四國則希望更寬鬆靈活的協議。
2001年COP6的續會在德國波恩達成了協議,在做出一些讓步後,支持協議的一方(以歐盟為代表)設法使日本和俄羅斯接受更大量的實行二氧化碳固化。
2001年10月29日到11月9日COP7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對條約的所有細節做最後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