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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1) 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
(2) 將痰吐在或吐入公眾可進入的公眾地方、車輛、渡輪或任何建築物內。
(3) 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
(5) 因以下行為在公眾地方造成煩擾或阻礙─
(i) 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展售任何東西,或展售的方式引致該東西伸出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或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外展售任何東西;或
(ii) 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的窗戶、欄杆或其他部分架設或保留任何柱桿、窗簾、遮蓬、繩索或其他凸出物
(23)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