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警權是否過大???

2006-12-31 8:01 am
香港的警權是否過大???
如果係, 可唔可以提出一 D 例子????
如果唔係, 有咩方法防止到警權過大???

回答 (3)

2006-12-31 8:06 am
✔ 最佳答案
近年,警權( Police Power)成為社會上非常具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不少輿論認為香港的警權不斷擴大;亦有一些人認為警方在執行任務時,已相當克制。

《公安條例》是現行香港法例中,對警方在執行任務上所賦予的權力提及最多的條例之一。《公安條例》在 1967年的暴動背景下制定,希望以法例在人生安全及自由中取得平衡。該條例近年曾有兩次較大的修訂,當中不少人認為 97年的修訂令「警權」擴大,例如引入「不反對通知書」機制,要求任何於公眾地方超過 30人的遊行或超過 50人的集會,須於 7日前向警務處長作出公眾集會意向通知,並取得處長的確認書;另外,處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等理由,管制公眾聚會,甚至禁止已發出通知書的遊行集會。以上兩個修訂,反對者認為《公安條例》賦予了警方過大的權力,干預市民應有的集會、遊行自由,因而視之為「惡法」。

另外一個有關「警權過大」的例子就是 23條立法。當時的草案內容,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

2002年,政府正式就《基本法》 23條立法進行諮詢,並正式啟動立法程序。當中牽涉警權就是有關「緊急調查權力」的問題。根據草案,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有人及證據與「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處理、煽動性刊物」等罪行有關時,可以在未取得法庭的搜查令下,指示警員入屋搜查、檢取證物和扣押人員。不少人認為這是警權的無限「擴大」,因為警方可以繞過法庭進行搜查,剝奪市民私隱,亦很容易牽涉政治因素。

《基本法》訂明了香港居民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適用於香港;問題就是兩部文件在定義上顯得比較模糊,不同地方都必須配以法例去保障這一些權力;正因如此,一方面執法機關和政府必須設立一些限制;但又會因而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劃定範圍。在現代社會中,這個衝突點無可避免,正是警權「過大」問題的癥結所在。
2016-06-01 12:45 pm
yes
2006-12-31 8:07 am
《公安條例》是現行香港法例中,對警方在執行任務上所賦予的權力提及最多的條例之一。《公安條例》在 1967年的暴動背景下制定,希望以法例在人生安全及自由中取得平衡。該條例近年曾有兩次較大的修訂,當中不少人認為 97年的修訂令「警權」擴大,例如引入「不反對通知書」機制,要求任何於公眾地方超過 30人的遊行或超過 50人的集會,須於 7日前向警務處長作出公眾集會意向通知,並取得處長的確認書;另外,處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等理由,管制公眾聚會,甚至禁止已發出通知書的遊行集會。以上兩個修訂,反對者認為《公安條例》賦予了警方過大的權力,干預市民應有的集會、遊行自由,因而視之為「惡法」。

另外一個有關「警權過大」的例子就是 23條立法。當時的草案內容,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

2002年,政府正式就《基本法》 23條立法進行諮詢,並正式啟動立法程序。當中牽涉警權就是有關「緊急調查權力」的問題。根據草案,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有人及證據與「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處理、煽動性刊物」等罪行有關時,可以在未取得法庭的搜查令下,指示警員入屋搜查、檢取證物和扣押人員。不少人認為這是警權的無限「擴大」,因為警方可以繞過法庭進行搜查,剝奪市民私隱,亦很容易牽涉政治因素。

《基本法》訂明了香港居民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適用於香港;問題就是兩部文件在定義上顯得比較模糊,不同地方都必須配以法例去保障這一些權力;正因如此,一方面執法機關和政府必須設立一些限制;但又會因而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劃定範圍。在現代社會中,這個衝突點無可避免,正是警權「過大」問題的癥結所在。

2006-12-31 00:14:23 補充: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ews/show_news.cgi?ct=living&type=education&date=2006-10-25&id=2253217

收錄日期: 2021-04-16 23:58: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31000051KK00012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