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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1 4:20 am
(你可以只答一題)

1.列舉三項澳門特區居民的權利。

2.澳門特區的居民有甚麼義務?

3.為甚麼八國在1900年組成聯軍攻打中國?

4.為甚麼孫中山先生被稱為國父?

回答 (2)

2006-12-31 5:53 am
✔ 最佳答案
澳門特區居民的權利 http://www.ngensis.com/basiclaw/macau/basic02.htm
1 & 2.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六)第(五)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並有資格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第二十五條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第二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七條
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條
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

第二十九條
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
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第三十條
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

第三十一條
澳門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條
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三十三條
澳門居民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第三十四條
澳門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
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
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八條
澳門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

第三十九條
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第四十一條
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條
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

第四十三條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四條
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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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八國 :日本、英國、法國、德國、俄羅斯、意大利、奧地利、葡萄牙
八國聯軍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2119010
原因:
1)由來:義和團具有民族意識,山東人恨外人侵略相率投入,義和團以神附
  體,不畏槍砲號召,宣稱「殺洋滅教」;後袁世凱認真勦辦義和團,遂北入
  首隸,謂之「幽薊雲擾,齊魯風澄」。
2)導火線:光緒26年(西元1900年)義和團殺死日本和德國外交官。
※史料—義和團「殺洋滅教」的宣傳資料:
「如不信,仔細觀,鬼子眼珠俱發藍,天無雨,地焦旱,全是教堂止住天。」
「不穿洋布,不用洋火,誠心用功,可避刀劍,可避槍砲…興大清,滅洋教」
 
經過:
1)北京淪陷:八國聯軍殺入北京,慈禧挾光緒帝逃到西安。
2)東南自保(互保):八國聯軍主戰場在直隸,東南各省因各督撫相約,互保
  外人,不奉宣戰詔令,得免戰爭波大。(顯示地方力量大)
※八國聯軍未擴大:東南互保、門戶開放

結果:
光緒27年(辛丑年)李鴻章與各國訂立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二十世紀最早條約、賠款最多、最早允外人駐兵
1)賠款四億五千萬兩。
2)畫定北京使館界址,由各國駐兵防守。
3)各國駐軍於北京至海口間諸要地。
4)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
5)削行大沽及北京至海口砲台。
※史料:《中外日報》評論義和團事變
「夫中國外交之地,出于不得已而成至市,其間喪師辱國……無約不損,無戰不敗,故其時通國君臣民上下,以復仇為雪恥,以積憤思抱怨,以下令逐客為最快人意……其處事應變,雖日非宜,其抗志負氣,殆非無取。」
 
影響:
關係最大的為賠款與駐兵
1)賠款嚴重影響到國家財政經濟與人民生活。
2)駐兵:使館區駐兵,形成首都內之敵國;天津等地駐兵,不許設防,不准京畿門戶洞開,以殆下無窮後患。
※其他:1)庚子後,推行新政。
    2)東南自保,意味地方力量大,開清末割據先例。
    3)失去民族自信心,形成崇洋心理。
※對外心理三變:
 傲(鴉片戰爭)仇(八國聯軍)媚
 外→→→→→→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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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山先生被稱為國父
A. 孫中山先生之所以被認同為國父,係因為孫中山先生帶領推翻滿清皇朝,結束咗中國幾千年黎既帝制,帶領全中國人民走向以民為本既制度!所以無論係共產黨定係國民黨,都必須亦都係必定承認,孫中山先生係中國既國父!因為無孫中山先生,就無中華民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亦都可以講,無孫中山先生就無現在既中國!

B. 孫中山「倡導國民革命,手創中華民國,更新政體,永奠邦基,謀世界之大同,求國際之平等」,中國共產黨則稱他為「革命先行者」。
- 為什麼其共產黨也要尊孫中山為國父?
孫中山是最早提倡以革命推翻滿清統治,建立民國政府的革命家之一。在中國內外都享有知名度;是故被多數外國人視為革命領袖。而在國內,多數革命者也認為他的聲望與能力足以成為革命組織的代表人物,也因此孫中山在武昌起義後順利被選為臨時大總統。

他確係近代倡導共和革命,成功組織成分複雜的各種反滿勢力,並注入西方現代政治理論與憲政思想成分的領導人。而孫中山雖亦重視掌握領袖權力,但較具理想色彩,較能為制度建設之需要而放棄政治資源。孫中山雖倡導武力推翻君主專制,武力弭平軍閥割據,但使用之手段較為溫和,善後措施較為寬容,不採徹底剷除之作法,與蔣介石或毛澤東等強調組織紀律而嚴厲懲處反對者不同。

孫中山亦為中國政治經濟現代化之重要階段性人物。孫中山較全面地整合了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重要成分,包括憲政民主,人民主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力分立制衡,與社會主義等等。另加上其個人認為有必要保留的中國傳統制度機構監察權與考試權,形成五權憲法學說。對西方重要思想在中國的普及,具有推動者的作用,促成西化民主派和共產主義派對中國未來建設的深入探索。而孫中山在其中採取某種折衷立場,卻堅持共和民主之憲政體制,至今仍有其價值。

- 為臨時大總統
當然, 共產黨不會這樣單純, 即使孫氐如何偉大也好, 也不會尊他為國父。
當時即使在孫中山死後.他在中國的聲望仍極高。共產黨這樣做為的是收買人心。
2006-12-31 4:51 am
read參考資料吧


收錄日期: 2021-04-12 18:25:2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30000051KK0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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