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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舊 「 耆 」 觀
分 析 逝 世 後 未 能 捐 贈 器 官 的 原 因
傳 統 觀 念
香 港 人 普 遍 受 到 中 國 傳 統 觀 念 影 響 , 認 為 死 後 一 定 要 保 留 全 屍 ; 有 些 長 者 甚 至 覺 得 攜 帶 捐 贈 證 也 是 不 吉 利 的 。
家 人 的 反 對
有 些 年 輕 的 一 輩 , 生 前 已 簽 署 「 器 官 捐 贈 證 」 , 並 將 意 願 告 知 家 人 , 但 遇 到 意 外 不 幸 身 亡 時 , 若 家 人 要 竭 力 保 存 已 故 親 人 的 器 官 , 醫 護 人 員 亦 不 能 勉 強 進 行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
其 他 因 素
誤 以 為 一 旦 簽 署 了 「 器 官 捐 贈 證 」 , 醫 生 在 病 人 垂 危 時 , 為 了 急 於 移 植 器 官 , 而 不 會 盡 力 搶 救 ;
未 能 正 確 認 識 到 「 腦 幹 死 亡 」 的 定 義 ;
不 願 意 捐 贈 器 官 給 「 別 人 」 ;
持 證 者 沒 有 隨 身 攜 帶 已 簽 署 的 「 器 官 捐 贈 證 」 ;
持 證 者 並 沒 有 向 家 人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願 , 以 致 死 後 , 尤 其 是 「 白 頭 人 送 黑 頭 人 」 時 , 當 家 人 見 到 「 器 官 捐 贈 證 」 , 可 能 因 情 緒 激 動 或 其 他 原 因 , 而 無 法 接 受 已 故 親 人 的 意 願 。
何 謂 「 腦 幹 死 亡 」 ?
大 多 數 人 對 「 腦 幹 死 亡 」 都 有 誤 解 , 以 為 是 長 期 昏 迷 , 或 「 腦 幹 死 亡 」 的 人 仍 有 一 定 的 生 還 機 會 , 但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 「 腦 幹 死 亡 」 是 指 腦 幹 部 份 功 能 完 全 停 頓 而 不 能 再 復 原 , 其 定 義 相 等 於 正 式 死 亡 。
怎 樣 證 實 「 捐 贈 器 官 者 」 已 經 「 腦 幹 死 亡 」 ?
要 證 實 「 腦 幹 死 亡 」 必 須 由 兩 位 與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無 關 , 而 又 經 驗 資 深 的 醫 生 來 驗 證 ; 還 要 經 過 兩 次 的 腦 幹 死 亡 測 試 , 證 明 「 捐 贈 器 官 者 」 的 腦 幹 細 胞 已 經 死 亡 , 不 能 再 控 制 身 體 其 他 器 官 正 常 運 作
那 些 人 適 合 捐 贈 器 官 ?
任 何 人 士 逝 世 後 , 不 論 性 別 和 種 族 , 只 要 器 官 或 組 織 未 被 破 壞 , 都 可 以 捐 贈 , 例 如 眼 角 膜 、 心 臟 、 肝 臟 、 肺 、 腎 、 骨 骼 及 皮 膚 等 。
器 官 捐 贈 手 術
器 官 捐 贈 手 術 必 須 在 證 實 「 捐 贈 者 」 腦 幹 死 亡 後 盡 快 進 行 , 否 則 器 官 便 會 壞 死 。 捐 贈 手 術 會 按 照 一 貫 程 序 在 手 術 室 進 行 , 手 術 完 成 後 , 醫 生 會 把 傷 口 縫 好 , 還 會 慎 重 處 理 及 尊 重 「 捐 贈 者 」 的 遺 體 , 不 會 令 外 觀 受 損 。
現 時 香 港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的 成 功 率 雖 然 非 常 高 , 但 願 意 死 後 捐 贈 器 官 者 仍 然 遠 比 需 求 低 , 所 以 當 中 不 少 病 人 要 繼 續 接 受 治 標 而 不 能 治 本 的 治 療 方 法 , 其 中 更 有 些 因 等 不 到 適 合 的 器 官 而 喪 失 生 命 。
「 捐 贈 器 官 」 是 你 崇 高 的 抉 擇 , 一 個 「 捐 贈 者 」 是 可 以 救 回 多 位 需 要 不 同 器 官 病 人 的 生 命 ; 而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的 病 人 如 能 恢 復 健 康 , 除 了 可 過 著 正 常 生 活 、 繼 續 學 業 或 工 作 外 , 最 重 要 的 是 疾 病 能 得 到 根 治 。
『 捐 贈 器 官 , 重 燃 新 生 , 崇 高 意 願 , 愛 己 及 人 ! 』
重 獲 新 生 有 賴 你 , 請 即 填 寫 生 署 的 器 官 捐 贈 證 , 並 隨 身 攜 帶 。
索 取 地 點 :
生 署 轄 下 的 中 央 健 康 教 育 組 、 器 官 捐 贈 流 動 資 料 中 心 、 母 嬰 健 康 院 及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的 室 內 運 動 場 、 泳 池 、 圖 書 館 、 文 娛 中 心 、 大 會 堂 及 博 物 館
環 境 保 護 署 轄 下 的 環 境 資 源 中 心 ( 灣 仔 )
水 務 署 轄 下 各 客 戶 諮 詢 中 心
庫 務 署 轄 下 各 收 支 辦 事 處 及 各 分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輸 血 服 務 中 心 轄 下 各 捐 血 站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各 醫 療 機 構
2006-12-29 19:29:51 補充:
為 甚 麼 要 捐 贈 器 官 ? 一 些 末 期 病 患 者 , 由 於 一 般 的 治 療 方 法 再 不 能 發 揮 效 用 , 唯 一 的 希 望 便 是 等 待 合 適 的 器 官 捐 贈 , 使 他 們 有 機 會 接 受 移 植 手 術 , 重 燃 生 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