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君向警方表示B君曾於三日前毆打他,向警方報案,並帶同警方尋找疑犯,後將之拘捕。但B君在被捕時並未見A君指證他。在這情況下,控方是否需要進行認人手續?
更新1:
根據警方既資料,A君向警方報左警,話B君打人...... 但o係拘捕過程中,B君見唔到A君認出佢既過程 直接D講,就係懷疑警方砌生豬肉....
更新2:
如果係咁,咁點知警方會唔會講大話?佢地話有人報左警,話當事人帶警方去捉人,全程都係警方自己講,如果當事人並冇o係拘捕過程中指出被告,但後來又安排當事人o係警局「唔小心」撞見被告,咁「當事人」自然就可以o係庭上認出被告啦!咁就符合晒一切砌生豬肉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