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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變法及熙寧變法兩者的成功和失敗地方比較?
慶歷變法其實正確來說只是一場革命,不能真正變法,因為其從推行至被廢止還不到一年多,部份內容還未推行,而真正成效亦見不得;但這場'革命'卻把北宋問題的其中一個重心--'整頓吏治'的問題帶出;其變革亦勾起了士大夫對於政治上其他問題的關注,對改革有所理解及急切需求,為王安石的熙寧變法能夠推行較長時間埋下伏線。其成功之處,乃在於此。
當初慶歷新政能推行原因:
慶歷三年(1043年)初,宋廷對西夏戰爭慘敗後,農民起義猶如山雨欲來,而當時宰相呂夷簡對此束手無策。以此形勢,宋室不得不交出一個改革方案,好慰藉天下萬民對於改革政治的呼求,平息民怨。宋仁宗在改革呼聲的推動下「遂欲更天下弊事」,遂於這年三月罷去呂夷簡的宰相兼樞密使職事,任命歐陽修、余靖、蔡襄等人為諫官,七月,任命范仲淹為參知政事與宰相章得像同時執政,任命富弼、韓琦等為樞密副使。宋仁宗在召對中,對范仲淹、富弼等特別禮遇,並曾多次催促,要求他們立即拿出一個使天下太平的方案來。於是在一片改革呼聲中,范仲淹、富弼等人綜合多年來的改革意見,並加以補充發揮,於慶歷三年九月將《答手詔條陳十事》(共十項法則)奏折呈給宋仁宗,作為改革的基本方案。宋仁宗亦採納了建議,故在初時成功頒行。
慶歷新政失敗原因:
(1)其敗筆在於新政太急於實行及'無情','凡無能之官皆罷黜',導致官吏們提心跳膽;又跟官吏的利益有所牴觸,迫虎跳牆下自然起來反抗,共同彈劾及誹謗范仲淹等人,導致新政未見成功實行卻要終止。新政中有幾項正是針對官吏的劣行而設的:
「明黜陟」:改革文官3年一次循資陞遷的磨勘法,注重以實際的功、善、才、行,提拔官員,淘汰老病愚昧等不稱職者和在任犯罪者。
「抑僥倖」:嚴格恩蔭制。限制中、上級官員的任子特權,防止權貴子弟親屬壟斷官位。
「均公田」:重新規定官員按等級給以一定數量的職田,調配給缺乏職田的官員,以「責其廉節」,防止貪贓枉法。
以上法則均有針對史治的整頓及製止官員間貪贓之事,正好抵觸了當時官員因循腐敗的官僚制度中所獲的利益。況范仲淹在提名或罷免時,翻閱名冊,凡庸碌無才的就一筆勾去之舉,確實有點不近人情。富弼曾對他說:「范六丈公則是一筆,焉知一家哭」,范仲淹卻說:「一家哭,怎比得一路哭呢?」堅決罷了那種不稱職的官員的職事。亦可見范仲淹推行時是有點急於求成的。
(2)另外一點,就是在後期,已因「朋黨」之事遭到宋仁宗的猜疑:
當初宋仁宗起用他們,純是因為內憂外患,急於找人為他改革而已;但後來這些主持「新政」的范仲淹等人遭到各種無端的誹謗,被指是「朋黨」關係,就受到宋仁宗的關注。
「朋黨」是宋朝統治者極為敏感的一個問題。為維護皇帝的專制統治,宋初以來設立了許多防微杜漸的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嚴禁臣僚們結成朋黨,他們以唐代牛李黨爭為鑒,明令禁止科舉考試中考官與考生之間結成座主與門生的關係。
自范仲淹與呂夷簡矛盾發生後,宋仁宗於寶元元年(1038年)詔誡百官朋黨,對范仲淹早就存有戒心。只是由於國內外局勢險惡,不得不起用范仲淹,並賦以改革重任。當著朝廷上下、宮廷內外反對改革的叫囂連成一片之際,宋仁宗那迫切更革弊事的心情很快就消失了。特別是當著最敏感的朋黨問題響徹朝廷,歐陽修的《朋黨論》、范仲淹的奏言又直言不諱地承認君子也分朋分黨之時,宋仁宗對范仲淹和富弼便不再信任,讓范仲淹出任陝西、河東宣撫使,罷去參知政事的職務。到慶歷五年(1045年)初,范仲淹、富弼又被以更張綱紀,紛擾國經等罪名貶黜。此後慶歷新政便遭罷黜。
當初熙寧變法能推行原因及成功之處:
熙寧變法推行較前者為久(1069~1093),部份原因也是因為慶曆變法帶動了變革的先河,以至於普遍對改革有所認識,有助於變法的推動。
另宋神宗初即位,本身對於王安石已有久仰之意,故加以重用,於熙寧二年(1064年)即擢用其為參知政事,後又准其施行新法。
況此此改革已不將軸心全放在整頓吏治上,還涉及其他經濟,軍事,民生等方面。當然反對之聲,在初時亦不會像范仲淹以內部整治為主之時那般大。
其變法內容如下:
經濟:
設置三司條例司,由宰相兼領,負責考核三司,並制訂每年全國預算。其經濟政策有:
農田水利法:遣使到全國各地考察農田水利;又招募農業水利技術人才,設立農田水利官。
青苗法:在農作物青黃不接時,以低息貸款給農民,避免農民受豪富剝削。
方田均稅法:重新制定丈量全國田地丈量準,按土質肥瘠分為五等來定稅額。
免役法:不願服役者,政府按其貧富徵收免役錢。
市易法:於京師設市易務,採用賤買貴賣的方法調節物價。
均輸法:地方上貢之物品,凡屬京師所需之物,於價廉時可預購,而非中央所需的,可運銷各地。
教育:
改科舉:免考詩賦,改試經義策論; 又設明法一科,考律令及刑統大義。
太學三舍法:將太學生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定期考試以名次升轉。
設學校:令地方設立學校;又在京師設武學、律學及醫學,以造就人才。
軍政:
置將法:置將統兵,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增強軍隊戰鬥力,且節省軍費。
保甲法:以十家為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每戶二丁抽一人
為保丁,農閒時接受訓練,防備盜賊,戰時徵召入伍,捍衛國家。
保馬法:各地向政府領養官馬,免其部份稅項,平時馬匹由養戶使用,戰時由官徵集;馬匹若有死病,則須賠償。
置軍器監:於各地設軍器監,負責監造武器;又招募良匠,改良武器。
新法的成效:
1. 節省政費:新政實施後,裁減政費每年十分之四。
2. 增加稅收:當時開墾了廢田三十六萬餘頃,耕地增加超逾一半,因此田賦的收入大增。
3. 裁減軍費:全國保甲民兵約700多萬,人數增加,而練兵費用反較前為少,軍費節省一半以上。
4. 國防穩固:保甲法之推行使兵農合一的武裝自衛社會出現,令宋室收復了河湟及遠征交趾,不只拓地二千里,也使邊防穩固起來。
5. 推廣教育:興學校、改科舉,為國家培養人才。
6. 農民受惠:均輸和市易兩法,使農民獲得低息貸款及減少貢物,獲益甚大,免役法也使百姓免去差役之苦。
熙寧變法失敗原因:
變法規模之廣,立意之善,為史上罕見,新法大抵是無可非議的,無論那一項都是針對時弊,以嘉惠於民為出發點,但是以司馬光為首的守舊大臣卻群起而攻之。在朝廷的一片反對聲中,王安石曾兩度退職,最後一次是熙寧九年(1076年),他罷相後一直隱居於江寧,未再起用。及至神宗死,新政一一被廢,王安石變法終以失敗而結束。考其失敗之原因約有以下數項:
1. 重立法而輕人事:王安石的變法,單從立法方面著想,而忽略了推行時的技術問題與人事障礙。但反對派卻從實際人事流弊上著眼,他們認為施行新法時吏掾為奸,足以擾民,而不重視立法本身之善。王安石變法時所犯的一大錯誤是偏重於理想而忽略現實,他並沒有先從澄清吏治方面著手,因此在施行市易、均輸、青苗及募役法時均出現不少的人為流弊。王安石本亦不樂聞逆耳之言,但喜歡聽人恭維和奉承話,於是投機份子章惇、呂惠卿之流,曲意迎合,因緣重用,遂使新法的推行變了質。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時,變法運動交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但呂惠卿私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
2. 重開源而輕節流: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一切務以開源為功,跡近聚歛,出現了政府及民爭利的情況;而且新法頒行後,增置了大批新官,反而增加了財政的開支。
3. 重全面而輕分區:因中國地大,施行改革時應先分區以收因地制宜之效,但王安石「徒法自行」,忽視了地區與人事問題,流弊遂生,如免役、均輸法利於南人,北方人受害,而保馬、保甲法更對北方人不利。且王氏又求治心切,缺乏全盤計劃,一事未成一事又興,不顧實際環境。尤其經濟落後的地區更難適應。
4. 社會階層利益受損:新法對社會上的貴族官宦及富豪地主頗多不利,例如不能進行高利貸,不能瞞報賦稅,不能操縱物價等,故他們極力反對新法。又政策上重在理財利國而非利民,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實行,要收取平民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這數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負擔的
5. 性執拗而不容人:王安石為人剛愎自用,一意孤行,不願謀求人事間的諒解與妥協,致使以往擁護他的人也變成反對派,如司馬光等,以致眾論沸騰。如司馬光曾給王安石寫了三封長信——《與(王)介甫書》責難王安石列舉實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諫」、「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廢棄新法,恢復舊制。王安石則寫了〈答司馬諫議書〉回覆:「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後來兩人完全絕裂。後來神宗死後,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司馬光執政時,便欲盡廢新法。
6.拘泥古制:王安石說他的新法皆出於先王及孔子遺訓,以塞反對新法之人的口,如將青苗法比之「周禮」之泉府;免役法本之於「周官」的府史胥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