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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該 兒 童 未 滿 十 一 歲 ,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你 須 同 時 為 該 兒 童 遞 交 申 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申 請 表 格 ( ROP3 ) , 該 護 照 及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將 會 同 時 簽 發 。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書
如 該 兒 童 原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已 遺 失 、 損 毀 、 損 壞 或 無 法 使 用 , 你 須 帶 同 該 兒 童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
你 可 透 過 音 頻 式 電 話 或 互 聯 網 預 約 在 個 別 辦 事 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電 話 : 2598 0888 網 址 :
www.esd.gov.hk 。
如 該 兒 童 未 滿 十 一 歲 ,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你 須 同 時 為 該 兒 童 遞 交 申 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申 請 表 格 (ROP3) 。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會 同 時 接 受 該 謢 照 及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申 請 。 而 該 謢 照 及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亦 將 會 同 時 簽 發 。
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的 文 件
甲. 由 該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申 請 書 ( ID842 ) ;
乙. 該 兒 童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一. 就 年 滿 十 一 歲 但 不 足 十 六 歲 , 並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而 提 出 的 申 請 :
1. 該 兒 童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須 影 印 載 有 持 證 人 個 人 資 料 及 照 片 的 一 面 );
2.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影 印 本 ; 以 及
3. 可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該 兒 童 擁 有 管 養 權 的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須 提 交 該 兒 童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以 證 明 該 兒 童 與 其 父 母 的 關 係 。 同 時 亦 須 提 交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如 屬 已 婚 夫 婦 ) , 或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 提 交 有 關 的 法 庭 頒 令 , 以 證 明 有 關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對 該 兒 童 擁 有 管 養 權 。
二. 就 十 一 歲 以 下 並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而 提 出 的 申 請 :
1. 上 文 第 ( 一 ) 段 第 ( 1 ) 、 ( 2 ) 及 ( 3 ) 項 所 述 的 文 件 ; 以 及
2. 載 有 該 兒 童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照 片 ( 經 學 校 蓋 印 認 證 ) 的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或 已 填 妥 的 副 署 事 項 表 格 (ID641) 及 該 副 署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載 有 副 署 人 簽 名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以 證 明 該 兒 童 的 身 份 。
三. 就 十 一 歲 以 下 而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而 提 出 的 申 請 :
1. 上 文 第 ( 一 )段 第 ( 2 ) 及 ( 3 ) 項 所 述 的 文 件 ;
2. 附 加 一 張 與 下 述 ( 丁 ) 項 相 同 的 照 片 ;
3. 已 由 該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申 請 表 格 ( ROP3 ) , 該 表 格 可 於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索 取 ;
4. 證 明 該 兒 童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的 有 關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 註 明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 以 及
5. 載 有 該 兒 童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照 片 ( 經 學 校 蓋 印 認 證 ) 的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或 已 填 妥 的 副 署 事 項 表 格 (ID641) 及 該 副 署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載 有 副 署 人 簽 名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以 證 明 該 兒 童 的 身 份 。
丙. 申 請 費 用 ( 如 親 身 遞 交 申 請 , 可 用 現 金 或 支 票 支 付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申 請 , 須 用 劃 線 支 票 支 付 。 支 票 抬 頭 請 註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
丁.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請 參 閱 照 片 的 規 定 ) ; 以 及
戊. 已 填 妥 的 郵 寄 標 籤 一 個 ( ID839 ) 。
注 意 事 項
如 你 是 帶 同 該 兒 童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書 , 請 攜 同 有 關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供 本 處 核 實 。 如 你 是 以 郵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書 , 你 或 你 的 代 表 ( 必 須 出 示 你 的 授 權 書 ) 須 帶 同 該 兒 童 親 自 前 來 領 取 護 照 , 並 須 同 時 出 示 夾 附 於 申 請 書 內 的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供 本 處 核 實 。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備 , 本 處 會 將 申 請 書 退 回 申 請 人 。
為 方 便 處 理 該 兒 童 的 申 請 , 如 有 需 要 , 本 處 可 能 要 求 你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 ( 如 出 生 證 明 書 等 ) 。
詳細可閱此網頁:
http://www.immd.gov.hk/chtml/hktraveldoc_1_u16_3.htm
希望可以幫到你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