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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楊耀忠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的答覆:
問題:
現行中學學位分配辦法規定,學校在自行分配中一學位階段不得安排筆試。然而,據報英文中學議會鼓勵會員學校考慮申請人在“劍橋中小學英語測試”等公開考試的成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中學採取此做法是否違背不得安排筆試規定的精神和教育改革的目標;若有違背,當局會否用行政方法予以禁止;及
(二) 教育署如何監察資助中學在自行分配中一學位階段不會安排筆試?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教育統籌委員會改革中一派位機制的其中兩個理念是:
1.在九年普及義務基礎教育階段,無需要為中一派位而舉行任何高風險的公開考試,事實亦證明,篩選式的公開評核即使原意是無需事前準備,都無可避免地會主導和干擾小學的學習生活,窒礙學生的多元發展;及
2.紙筆形式的考試,並不能全面反映學生的能力,因此政府鼓勵小學採用多元化的評估辦法,亦鼓勵中學在自行收生時,考慮申請學生各方面的表現,按學校的特色及理念取錄適合就讀該校的學生,促進辦學多元化。
基於以上的理念,在中一派位機制的改革中,政府除取消學能測驗外,又把中學自行收生比例由10%增加至20%,並規定中學必須制訂一套公平,公正,公開及合乎教育原則的收生程序、準則及比重,先經校董會通過,然後執行。在甄選申請學生時,中學可設面試,但不准設筆試,以避免另類高風險的考試出現,產生操練學生的現象,妨礙學生正常學習生活。藉其他與筆試性質相同的方法去考核學生,作為收生的依據,可能出現同樣的不良效果,亦有違教育改革的精神。
教育署於二○○○年年底為學校提供一份參考文件,解釋學校處理自行分配學位申請時須注意事項。該文件特別強調中學在甄選申請學生時,不應要求學生參加某些機構舉辦的公開考試,以作收生的評核依據,而應盡量要求學生提供現有資料,反映學生平日在校內的表現和各方面的能力。
教育署如果發現有學校在收生過程中違反上述原則,會提出勸喻或給予指示。據教育署了解,英文中學議會的會員學校要求申請學生提供英語能力的證明,包括校內的成績和平日的作業。國際英語測試的成績並非學生必須提交的資料。如果學生是自願參加國際英語測試,而校方亦無明確指出以國際英語測試成績作為入學先決條件,教育署是無法採取任何行動的。
(二) 自本年度起,為方便家長於申請自行分配中一學位期間(即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至二○○二年三月九日),可以清晰知道各學校的收生準則及比重,教育署要求中學必須公布有關資料,以增加透明度,並在校內當眼處張貼。該署又會透過各區域教育服務處與各學校的聯繫,密切留意學校執行自行收生的情況,必要時會給予協助及建議。此外,教育署亦會抽樣到中學瞭解學校處理自行分配中一學位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