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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式氣體用具批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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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實施一項新的住宅式氣體用具批准計劃,以提高公眾安全。
根據擬議的計劃,由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所有住宅式氣體用具(例如熱水器、食爐及手提卡式石油氣爐) 的進口商和本地製造商,若他們所進口或製造的住宅式氣體用具是供香港使用,他們必須為有關氣體用具取得氣體安全監督(機電工程署署長)的批准,及附有認可標誌 (GU標誌) 作為證明。住宅式氣體用具必須符合當局所訂的安全標準和滿足針對香港情況而制定的安全要求,才會獲得批准。此外,由二○○三年一月一日起,任何人不得供應或出售在該日或以後進口的未獲批准的住宅式氣體用具;任何氣體裝置技工亦不得裝置未獲批准的住宅式氣體用具,但重新安裝現有的氣體用具,則屬例外。
政府發言人表示:「現行的法例已規定,氣體用具必須由註冊氣體裝置技工安裝。他們會確保有關的氣體用具是在安全和適當的情況下安裝。新的批准計劃的目的是要在產品層面實施額外的安全管制措施以提高公眾安全。」
待有關的立法程序完成後,根據該計劃正式獲得批准的氣體用具將會在今年秋季左右在市面上出售。消費者可憑該等氣體用具附有的GU標誌辨別有關用具是否已獲得批准。根據該計劃,使用者毋須更換他們現時使用的氣體用具。政府發言人解釋:「GU標誌旨在幫助市民大眾將來在購買新的住宅式氣體用具時,辨別有關用具是否已獲得批准。該計劃並不影響現時已在使用中的氣體用具,因此,即使這些氣體用具並未附有GU標誌,市民亦可繼續使用。」
政府在制訂是項計劃時,一直有與業界商討,並自一九九八年開始以自願性質試行。現時已有250個用具型號在自願計劃下獲得批准,約佔在本港供安裝使用的氣體用具銷量的八成。
為實施上述計劃而制定的氣體安全(裝置及使用及雜項)(修訂)規例2002,將於二○○二年四月四日刊登憲報,並於二○○二年四月十日提交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