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Hi,你的問題實際上涉及股票拋空及交收程序規例.
因為中央結算公司的交易執行交收規定是T+2的.
其他主要金融市場,例如美國、英國、澳洲等的交收期限為T+3至T+5不等,與該等金融市場的交收規定比較,香港的交收制度大概是最有效率。鑑於時差的問題,以及考慮到需要給予海外投資者充分時間,將股票調回香港或尋求受託人的認可,T+2的交收程序規例被視為是適當的。
問題在於現時其中一個嚴重的漏洞安排是在T+2後仍未完成交收程序。
雖然本港的市場參與者都知道應在T+2完成交收,但中央結算公司
只會在T+5的早上為未完成的拋空活動交易進行強制性的補購行動。
(據報政府的行動其中一個最嚴重的漏洞,是中央結算公司
未有就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交易執行T+2的交收規定。財政司司長表示,鑑於8月底的龐大成交量,若干股票的交收程序有所延誤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股票的交收程序在8月底出現延誤的情況嚴重,所以引起政府關注。當局要求證監會調查該等未有完成交收程序的個案,以確定曾否涉及任何非法拋空活動。)
此外,
根據現時《公司條例》,大股東要持有一定百份率的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不足夠的, 需要進行強制性的補購行動, 或者持股比例超過35%時須提出全面收購建議.
According to your question,在投資戶口收費表內看到一項為(強制性補購股份),
it's seem more related to 拋空 transaction.
Hope this could help.MERRY CHRISTM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