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舉報過僱主什麼非法行為?
是否關乎勞工法例(例如欠薪、唔跟據勞工法例而於取勞工假等)?
有無出庭作證?
如果你你舉報過僱主違返勞工法例兼且出庭作證,
你就可以得到勞工法例的保障,
根據香港法例57章第72B條規定,
"不得以僱員曾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供等理由而終止僱用及其他情況",
僱主係唔可以因為你曾經提供過資料或者出庭做證舉報僱主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或在任何方面歧視你,詳情可參閱有關法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在開始章號行列輸入57然後確定,再搵返72B條)
不論月薪﹑日薪﹑件工或時薪僱員,若符合連續性僱傭契約的規定:
如遭僱主即時解僱(不包括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者),可追討解僱代通知金;
如合約無訂明通知期,則代通知金不得少過一個月;
如有訂明者,則代通知金不得少於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