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輕判年輕犯人】會否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本概念係有嫁!
不過,只係適用一些初犯!而且都係一些小型的罪案....
例如,幾年前有一單童燒屍案,雖然案件年發生時被告認為自己只有十七歲,被告就指稱未成年最多入男童院。法官王見秋就指他不知悔改,他亦指「文明社會絕不容許這種殘暴罪行發生,被告應判阻嚇性的刑期,否則將會屍骸滿佈!而這班年青人,亦為他們的罪行負上沉重的代價!」
引號係引用「危險人物」的網頁
「指當時十七歲的被告以為未成年不會入獄,係一個逃避責任。係1999年的裁判結果,六名主犯被判謀殺罪成立,其中四人被判處終身監禁。」
直至2002年的上訴,該四名的被告被告雖然改判22至25年不等!可想而知法律係公平、公正的地方。
而一些罪行:例如偷竊,多數初犯以警司警誡﹝除非原告要告人﹞,再犯就會上court,睇下入青年教導所、男童院或女童院。
【輕判年輕犯人】係想給一個重新機會給一群年輕人,但我覺得並沒有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本概念。因為一個年輕人由一張白紙塗上一個污點,已經令他們我將來有影響,可能隨時出國不成、很困難找工作等問題。亦會對對他們作出一個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