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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全港中小學引入家長、教師代表的《校本條例》,現正在立法局審議當中,並引發教育界產生極大的爭議及分化。究竟正反雙方的最大分歧在哪裏?家長對於當中的主要討論又有多少瞭解呢?
何謂「校本條例」?
《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內容主要關於如何在全港中、小學落實校本管理,因此被稱為「校本條例」。條例主要要求學校向政府註冊成立法團校董會,並加入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以及校友代表,並要校董會成立遴選委員會聘用校長。
條例的主要內容﹕
● 成立「法團校董會」,直接向政府註冊,須負民事法律責任
● 加入家長、教師及校友校董各一
● 辦學團體的校董會代表最多可佔六成
● 校董代表須由所屬界別選出,並須申報與職責有衝突的個人利益
● 設5年「過渡期」,即若條例在今年通過,到2010年,全港津校才需按照法例成立法團校董會
條例的逼切性
條例自2002年刊憲以來,先後作出逾40次修訂。不過,天主教、聖公會等多個大辦學團體,仍然認為條例存在太多漏洞,並聲言減少辦學作抗議。條例目前仍在審議階段,教統局仍希望可趕及在本年7月前的立法年度通過法例,否則9月立法會選舉後議員「換人」,屆時政府需要重新就草案諮詢、排期上立法會重新審議,可謂「前功盡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