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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中央集權是針對唐末、五代的地方割據和武人專政而實施的。
宋代的中央集權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集中軍權、集中政權和集中財政。
集中軍權方面,
(1)宋太祖設宴招待禁軍將領,暗示他們交出軍權,後來各將領自動辭職,稱為「杯酒釋兵權」
(2)由文人任帥,指揮武將
(3)把最精銳的士兵集中京師,稱為「禁軍」;
地方只留下質素較弱的士兵,稱為「廂軍」
(4)重要的邊防地區派禁軍駐守,每隔三年更換一次,稱為「更戍法」
集中政權方面,
(1)宰相權力分散,中書:民政;
樞物:軍事;
三司:財政
(2)地方長官由中央派文官出任,
自宋太祖起在全國每路遂步設置多名「監司官」,分掌軍民、財賦、刑法、糧倉等事,使地方長官權力分散。
各州長官稱為「知州」,另加設「通判」職位,負責監察知州的工作,兩者互相牽制。
集中財權方面,
(1)地方賦稅除必要開支外,全部收歸中央統一管理
(2)設立「轉運使」,負責監理地方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