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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的申報責任
僱主有法定責任申報支付給僱員的薪酬
僱用情況
應填寫表格
法定通知
期限
《稅務條例》
參考條文
備註
開始僱用
I.R.表格第56E號
3個月內
第52(4)條
就開始受僱的年度提交I.R.表格第56E號及I.R.表格第56B號
在3月31日
仍受僱
I.R.表格第56B號
1個月內
第52(2)條
每年連同B.I.R.表格第56A號一併提交
停止受僱
I.R.表格第56F號
不少於停止受僱前1個月
第52(5)條
就停止受僱的年度無須提交I.R.表格第56B號
離開香港
I.R.表格第56G號
不少於離港前1 個月,並預扣款項以清繳稅項
第52(6)條
及52(7)條
就停止受僱的年度無須提交I.R.表格第56B號
其他責任
如前僱員在離職後,行使你公司就其受僱而發給的股份認購權,其獲得的收益須於I.R.表格第56B號上填報。(詳情請參閱B.I.R.表格第56A號及I.R.表格第56B號的附註及說明)
如不遵守上述規定,即屬嚴重罪行,可被罰款$10,000。
申報支付給僱員以外人士的薪酬
(1) 本地人士(I.R.表格第56M號)
倘若任何公司支付佣金、費用或其他薪酬給該公司的僱員以外的本地個別人士或不屬法團的業務機構,包括﹕—
· 每年支取以上款項超過$200,000的分判商,
· 每年支取以上款項超過$25,000的顧問、代理人、經紀、特約藝人、演藝人員、運動員或作家等,
付款人須為每名收款人提交I.R.表格第56M號,並隨附聲明書I.R.表格第6036B號。
(2) 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I.R.表格第623號)
如保證人或代理人付款給短期在港服務的非居港人士,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當該名非居港人士抵港時,立即提交I.R.表格第623號以通知本局;及
· 根據《稅務條例》第20A及20B條,從支付給該名非居港人士的款項中,預扣一筆足以繳納該人士應繳稅款的款項,並通知本局。如需要有關資料,請參閱稅務資料單張「非居港演藝人員及運動員如何履行香港稅務責任」(PAM48(c))。你亦可於本局網頁下載此單張。
因為僱主有法定責任申報支付給僱員的薪酬, 你背得晒依版:
http://www.ird.gov.hk/chi/tax/ere.htm入面既野已經好好架啦,再深入d既野比如PRC tax, tax equalization, employee share option scheme好難幾百字就講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