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公平的嗎?

2006-12-22 6:28 am
民主只是指一班人投票,然後少數服從多數,民主是公平的嗎?
為甚麼現今的人那麼追求民主?

回答 (5)

2006-12-22 7:06 am
✔ 最佳答案
民主在意義上來解是﹕由人民統治,而非專政。
這是人們追求的一種理念,但民主可以在不同的民主政制中反映出來。

如﹕香港的選舉委員會亦算民主,但在很多人眼中未夠民主。
如﹕美國的總統選舉亦非一人一票,而是按州人口比例選出選舉人團,再由選舉人團選出總統。
如﹕中國以共產黨主導,提倡多黨合作,最高權力機關其實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在這些反映民主的不同政制上,無可避免的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情況。
首先,不可能由所有人執政,必須派出代表;
其次,當出現分歧,多數情況都要兼顧多數的人而放棄少數。
所以很容易便將民主理解成「少數服從多數」。

民主本身是人追求的理念,並無公平與不公平。
而制度只是工具--作出決定的是人而不是民主或制度。
由人決定做壞事或好事,正事或錯事。
因而「少數服從多數」在多數情況下正確,但不是必然。
好像希特拉利用民主選舉當上總統,這並非民主的錯,而是有人利用了制度。
好像二次大戰時德國人支持希特拉的惡行,是「少數服從多數」的錯。

所以,民主制度亦被理解成防止獨裁的制度。
無法保證民主制度下的決策正確,但可以阻止統治者獨斷獨行,亦可以更換不理想的統治者。
人們(如香港)追求更好的制度,是因為覺得現在的制度不足。
如﹕民主的政制是否恰當,是否能充分反映民意,有效防止獨裁?
如﹕而在制度盡量完善後,當權者及人民又有否充分利用這一個政制?
2006-12-24 11:38 pm
民主是公平的 because民主是指一班人投票,然後少數服從多數
2006-12-24 5:45 pm
人權
人權是一種文化,是我們——尤其是現代人的——的一種信念和堅持:我們相信我們擁有一些屬於我們作為「人」的權利,這些權利源自我們對自身尊嚴和價值的肯定。缺少了這些權利,我們就不是「圓滿的人」。
這些權利不是別人恩賜給我的,而是我們本有、本來就屬於我們、與生俱來的;或者用宗教的術語來說,這是「天賦的」。所以我們說「天賦人權」。
如果是天賦人權,那麼便應當是人人擁有,不容剝奪,更不應受種族、性別、年齡、宗教、社會地位、智商、能力、財富,或任何其他因素的限制。
在人類歷史上,總有一些個人或一些群體凌駕在別的個人或別的群體之上,作威作福,任意踐踏。隨著民智的普遍開啟和人類自我意識的整體性提高,人權思想於是萌芽和發展。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後通過的《民權宣言》,和美國於一七九一年通過的《民權法案》,可說是歷史上成文的「人權法」。近代世界的兩次大戰,導致處處民不聊生,使世界各國都意識到人權容易受到踐踏和傷害。所以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這宣言的原則後來變為具體的法律條文,就產生了一九七六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除了這兩條人權公約外,國際上還有國際勞工公約,消除對婦女、兒童歧視的公約;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的反對歧視的法律。這些都是保障人權的重要發展。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這條法律是對《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一個重要補充
人權大約可分兩種,一種是公民及政治權,另一種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前者屬保護性人權,後者屬發展性人權。
*保護性人權——
保護性人權的作用,是使個人的行為、生活計劃和合理的自由活動,不受他人的阻撓;並藉選舉方法,及其他政治參與途徑,作為防範這些阻撓的一重政治保障。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重要條款,都有這種保護作用。例如:
1. 人人皆有天賦的生存權,這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任何人的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第六條)
2. 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無理逮捕拘禁。(第九條)
3. 人人享有思想、信念及宗教的自由。(第十八條)
4. 人人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並可參與公共事務。(第廿五條)
5.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第廿六條)
*人權的爭取——
人權必須爭取才能獲得。理由很簡單,因為世上總有些人比別的人強一些,而強者主導是必然的趨勢,他們會在有意或無意之間,忽略或甚至踐踏了別人的人權。所以我們必須爭取,才能獲得那些原屬於我們的權利。
要爭取權利,必須有捨我其誰的主體意識,並具備大無畏的道德勇氣。
孟子那種「趙孟之所貴,趙孟能賤之」的意識,就是一種主體意識︰別人(例如趙孟)能抬舉你,也就能貶低你;我們不必怕別人的壓迫,也不必靠別人的施與。如果我們要,我們就要自己爭取。要爭取時,孟子所謂「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精神,就是勇氣。而孔子所謂「天生德於予,匡人其如予何」,也是這種大無畏道德勇氣的表現。中國古人沒有強調人權,但他們的人格、精神和道道勇氣,卻是我們今天爭取人權的必備條件。
自由
自由也是十分具爭議性的概念。它的內容很難介定,也很難令所有人滿意。
試想一想:在維持課室秩序和學生的自發活動之間;在父母教導和子女成長之間;在政府維護社會治安和市民的自由表達之間,其中的矛盾而對立的關係,是多麼複雜?可見自由是一個多麼難有共識的概念。「自由」是一九八九年法國大革命中所提出的三大口號之一,與「平等」、「博愛」並列。孫中山先生致力國民革命,其目的也是「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今日西方追求的民主,其實真正的名稱也是「自由民主」(Liberal-democracy)。自由對今日的人是那樣重要,所以才有人說:「不自由,毋寧死」!
自由面面觀
如何使自己的國家屹立於世界強國之林,是許多第三世界社會改革者的理想。孫中山先生在遺囑上,念念不忘的,也是希望中國能自主地、自由地「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鬥。」
當然,我們也可以討論,是個人心靈自由較重要,或者是制度層面上的自由較重要?沒有制度上的保障,自由可能嗎?又如果沒有心靈自由,這個廣大無邊的世界,還不一樣是個束縛生命的枷鎖?
其實,社會整體的自由也是和人民普方的修養或者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和道德風氣有關的。當人人都能自動守法,或者自覺地尊重別—尤其是陌生人時,一個社會所容許的自由也將越大。
負面自由和正面自由
負面自由是免於(Free from)被強制(coercion)的自由,即從某種束縛解脫出來。例如不能禁止我轉業,不能禁止我看某部電影,不能禁止我對時局有某種看法,不能禁止我去某處旅行,不能禁止我和某人結婚……。但這一切都不是絕對的。又如果我未到法律上的適婚年齡,我根本就不能結婚等等。正面自由是指能夠朝自己所抉擇的目標而進發的自由。有自由去做,即英語所謂Free to,這假設當事人能夠去做「抉擇」,「自由地」去做這抉擇。在討論這種正面自由時,我們要平衡兩種因素:一是主觀因素,一是客觀因素。自由基本上是一種個人的主觀感受:只要個人不覺得被剝奪了自由,他就是自由的,旁人怎樣判斷他處的狀態,都不能改變這點;反而若有人強行改這狀態,就是侵犯當事者的自由。例如:政府不能說,由於物欲使人不自由,所以「為了你的自由」的緣故,政府要剝奪你的財產;又或者,有人為了「使你的精神不受污染而使你有更大的心靈自由」,因而禁止你看某本書,這便是侵犯了你的自由。當然,客觀因素也是同樣重要的。一個理想的環境,一個道德水準高的社會,或在一個互相尊重的文化中,當人人都有良好的教育,大家都有公平的機會時……,這一切,都可以使人有更大的自由。除此之外,追求自由的人,也要負上責任,尤其要承擔自由行為所導致的後果,和所造成的影響。因為自由本身應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我們的自由行為,確實可以有嚴重的後果。面對「自由」這個大題目,作為一個現代公民,我們要創造有大自由的環境,並努力去追求個人的自由;要尋求自己的自由,也要尊重別人的自由;要爭取個人自由,也要爭取國家、民族的自由;要有物質的自由,也要有心靈的自由;要追求自由,也要承擔責任…,這是自由的真義,這也是我們的公民使命。
民主
民主是一種政治制度,也是一種人民素質、一種文化。民主制度培養民主人民,民主人民支持、延續、深化民主制度。
民主也同樣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下面只是突出一些重點,使我們作為負責任的公民,能知道如何導引或要求我們的社會,走上民主之路。
權力來源——
在民主國家中,人們相信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也要向人民負責、向人民交代(Accountability)。
國家元首或行政長官在電視機前,面向廣大群眾,向全體市民解釋政策,回答市民或記者的詢問,這些都是民主社會的執政者向人民「交代」的方式之一。
行政機關回答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的質詢,也是問責的一種方。
民意的表達—
要向人民負責,就必須了解人民的意願,這就是民意。民意的表達必須能公開而自由,否則便不是真正的民意。
民意的表達可以由人民享有的四大自由去保障:即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有了這四大自由,人民才能自由地表達所想的和所要的。而保障這四大自由,又要靠一個獨立的司法機關—一個不受執政者控制的司法機關。否則,執政者很易控制民意,甚至假造民意。
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
立法機關是一個代表民意的機構,由民意產生,代表人民,具有決策的權力。立法機關通常經由全體有選舉資格的公民,以選舉產生。這個選舉必須是秘密的(secret),不受強制的(uncoerced),沒有貪污成分的(uncorrupt);而整個選舉過程,又必須是公開、公平和公正的。
有條件的民主—民主政體是一種制約性或有條件性的民主(qualified democracy),它的政府是一個有限度的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它不能擁有無限的或絕對的權力。民主遊戲規則中的所謂「以多數取決」,也是一個有限度的大多數(qualified majority),意思是,它不可以變成大多數人的極權,或大多數人的暴政。這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有一個多元化的政府,一個容忍的政權。在這個多元化的、容忍的社會中,少數人的合理意願也應受到尊重,而且還應有發展成為大多數的機會。社會性、經濟與政治性的制—賀伯(Hobbes)說︰「自由就是把權力分割開來」(Liberty is power cut into pieces);權力適當地被分割了,大眾才會有自由。制衡是民主社會中最重要的因素,沒有制衡,權力就會慢慢擴張、獨斷、腐化,即所謂「權力腐朽,而絕對的權力則絕對腐朽。」社會性、經濟性的制衡力量,來自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有多元化的民間團體存在;而利益不一致的團體之間的實力,又不致太懸殊,彼此可以互相制衡;合在一起,又可以具有足夠制衡政府的力量。政治性的制衡,在於政府權力的分立。一般來說,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三權分立」。此外,還有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分立,或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分立,或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的分立……。總之,制衡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互相牽制,使權力得以分散,不同意見得以表達,不同利益得以獲得照顧,人民的合理自由得到保障,使國家真正成為全體人民和每一個個人的國家。
2006-12-22 5:37 pm
民主從其字面上來看(源於希臘文δημος demos;人民;κρατειν kratein;統治),代表著由人民統治。至於民主的統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構成範圍則有許多不同的定義,但一般的原則是由多數進行統治。民主通常被人與寡頭政治和獨裁政治相比較,在這兩種制度下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於少數人手上,而沒有如民主政治一般由廣大人民控制。民主一詞經常被使用於描述國家的政治,但民主的原則也適用於其他有著統治行為存在的領域。

在20世紀裡接連出現了數波的「民主化浪潮」,許多都是因為戰爭、革命、去殖民化和經濟情況產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奧斯曼帝國和奧匈帝國的瓦解使歐洲產生了許多新的民族國家,其中大多數都採用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法西斯運動的崛起,納粹德國、意大利的墨索里尼、西班牙的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和葡萄牙的薩拉查等政權的出現,都大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發展,使1930年代被稱為「獨裁者的年代」。而大多數殖民地國家的狀況則依然未受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則扭轉了西歐的這種趨勢。在同盟國佔領下的德國和日本成功的進行民主化,成為後來政權改革的理論模型。不過,大多數東歐國家則被迫成為非民主的蘇聯衛星國。二戰之後也產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獨立的國家大多也採取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戰後,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都採取了自由市場經濟,並發展出福利國家制度—反應出其選民和政黨的一般共識。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國家和共產國家都有相當高的經濟成長。到了1960年代,絕大多數民族國家在名義上都採納了民主制度,不過世界上大多數人口所生活的國家依然都只有不實的選舉制度,民主制度也沒有徹底實行(尤其是在共產國家和前殖民地國家)。

在接下來的民主化浪潮中,則使許多國家出現了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南美洲的一些軍事獨裁國家在1970年代後期和1980初期轉變為民主制度。東亞和南亞的許多國家也在1980年代後期陸續民主化。在蘇聯和其他東歐共產國家,1980年代的經濟停滯和對於共產統治壓迫的憤怒導致了蘇聯的徹底瓦解,也促成冷戰的結束,這些國家也都展開民主化和自由化的進程。在這些新的民主國家之中,在文化上和經濟上接近西歐的國家(如波蘭)往往改革較為成功,現在也成為了歐盟的候補成員。民主化浪潮也在1990年代散佈至一些非洲國家,最突出的是南非。

目前自由民主制的國家數量是有史以來的最高點,而且仍繼續增長。因此,許多人推測這波潮流會一直持續下去,直到自由民主製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標準為止。這種預言成為法蘭西斯·福山的「歷史終點」(End of History)的理論核心。

在政治理論家之間一直有許多不同的可實施民主概念,這些概念差異也經常是爭論的話題。

其中一種理論是由約瑟夫·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書裡所提出[3],他認為民主制度只不過是一種由人們定期選出政治領導進行統治的制度。依據這種概念,一般的公民沒有能力、也不應該進行「統治」,因為在大多數議題上這些平民都沒有明確的概念、而且也不夠聰明。

第二種理論是稱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稱政府所頒布的法案和政策應該接近於中間派選民的觀點—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權利。這種理論是由安東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種理論是以上提及的代議政制。而第四種理論則是被稱為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張公民應該直接的參與立法和決策過程,而不是透過他們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許多不同的理由來支持這種制度,政治活動本身便是具有價值的,它將能教育和社會化參與其中的公民,而群眾的參與能夠對掌權的精英進行監督。最重要的是,他們認為除非由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決策,否則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另一種理論則強調所有公民之間的政治平等。典型的現代民主制度是依賴於多數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數民意的假設上,而非多數派能統治全部人口。這個理論也被用於主張參與政治的義務,例如將投票規定為公民的義務之一,或是限制富有階層的影響力—例如在選戰中的金融限制。

這些民主的理論都是圍繞於一個民主制度應該變成怎樣的問題上。另一種相當不同的理論則被稱為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張民主所發揮的功能是讓創造它的團體和個人能在制度裡扮演其「角色」,這種理論認為佔據這些職位並運行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於其私利的。這種理論是由經濟學家所創造,有時候也被稱為經濟學的民主理論。

還有一種民主理論則是根基於多數決的基礎上,認為多數決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這種理論認為如此一來大多數的人口都能滿足現行的政府統治。而缺點則是少數派將生活在多數派的統治下,這有時也被稱為多數暴政或暴民政治。如果多數派沒有受到憲法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可能會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邊緣化。
2006-12-22 6:31 am
公平,要求普選民主  >   <

收錄日期: 2021-04-12 2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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