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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古蹟?
古蹟是根據國際認可的一套準則評定,視乎該歷史建築物是否值得保留。而受以下幾個因素影響:
1) 歷史價值﹕即建築物本身的歷史紀念性,例如是否有歷史人物使用過或重大的歷史事件在此發生過,如五十年後,舉行過回歸移交儀式的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二期就屬古蹟之一。
2) 美學價值﹕即建築價值,例如該類型建築的稀有性,設計和用色等,如香港太空館。
3) 環境價值﹕指古蹟所處附近環境的原本性和完整性,例如是整個區域的保存(中國的歷史街區/外國的文物保護區)或是更珍貴的社會環境的完整性(古蹟仍在使用中,生活習慣的保留等,如香港的圍村)。
什麼是法定古蹟?
香港有很多歷史古蹟,需要我們的悉心保護。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古物事務監督(即民政事務局局長)與古物諮詢委員會商討,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及刊登憲報後,可宣布個別文物為法定古蹟,受法例保護。隨後,古物事務監督可阻止古蹟的任何改動,或酌情規定改動時必須遵守的條件,以便保護有關古蹟。到目前為止,已宣布為法定古蹟的共有七十七項。
這七十七項法定古蹟可參照或查詢古物古蹟辦事處。
《古物及古蹟條例》
《古物及古蹟條例》於1976年開始實施,對於歷史建築物、遺址及古遺蹟,政府可引用古物及古蹟條例或採取行政措施加以保護。根據法例,古物事務監督(即民政事務局局長)與古物諮詢委員會商討,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及刊登憲報後,可宣布個別文物為法定古蹟,受法例保護;具爭論性的方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成員商討後才批准。文物一旦宣布為古蹟,任何人士均不能在該處進行拆卸、建築或其他工程,以免破壞文物。而法定古蹟、歷史建築物以外的古蹟會被分為三個級別:
一級歷史建築物
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必須盡可能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二級歷史建築物
具特別價值而須有選擇性地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三級歷史建築物
具若干價值,但還未足以獲考慮列為古蹟的建築物。這些建築物將予以記錄在案,以備日後揀選。
古物保養須知
(A) 法例方面︰ 古物及古蹟條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三章)第六條,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皆不得︰
(a) 於暫定古蹟或古蹟內進行發掘,建築或其他工程,種植或砍伐樹木,或積於泥土或垃圾 ; 或
(b) 拆卸、移動、障礙、毀損或干擾任何暫定古蹟或古蹟,
但依據古物事務監督所授給許可證之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B) 維修情序︰ (a) 開工前要做好一切記錄如測量、相片、繪圖等。
(b) 分析物業歷史過程,部份物業曾被改建。
(c) 要保留歷史建築特色,細部特徵(如圖書裡的故事,木刻裡的題材等)
(d) 採用傳統技術維修(聘用傳統磚工、木 工、陶工等,可在國內尋找)
(e) 避免選用新物料(磚、瓦可以盡量用回原有的,木雕損毀部份,可根據原來式樣補回,不應換掉)
(f) 維修過程中,小心保護其它部份,不應損毀。
保護你們的歷史文物
香港歷史文物,屬於香港的市民。古物古蹟辦事處所肩負的責任,主要是加深市民對歷史文物的認識和明白保存文物的必要,更進一步尋求市民對積極參與保護我們的文物古跡,而我們的歷史文物至為珍貴,不應只供欣賞,更應得到珍惜和愛護,以留存萬代。儘管有法例的保護和政府的努力,本港的歷史文物仍面臨城市發展的威脅,隨時遭受破壞。因此,請別讓政府獨力承擔這項工作,我們越能重視及保護自己的文化遺產,它們遭受破壞的機會就越少。
資料來源:古物古蹟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