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法律改革委員會屬下的私隱問題
小組委員會建議成立的報評會,運作性質近乎一個審裁處,有受理投訴權、有主動進行調查權、及作出裁決權,可以向被裁定嚴重違反私隱守則的報章或雜誌處以罰款。
建議並提出由行政長官指派一名人士委任一個三人的委任委員會,再由委員會委任報評會的成員。這無疑是變相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個政府的報評會,來規管報界的操守。令人擔心,此例一開,政府會借更多藉口,訂定更多準則,這些不准報、那些不准報;這些不准說,逐步干預我們珍貴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其實,諮詢文件所提及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美國、澳洲、德國等國家,他們都不是用立法或審裁處的形式去監管報界,而是用自律機制來作出規範,由業界自發組成報業評議會,加入來自不同階層的公眾人士作評議會委員,包括法官、資深律師、學者、神職人員、校長等。這些自發機構除了維護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為己任外,亦接受和處理涉及報刊的投訴,不僅限於保障私隱問題,還包括失實報導,不公平報導等等的傳媒責任,對有效監察傳媒操守來說,內容更廣泛和全面。
不可容許干預新聞自由的先例
自律組織與小組委員會建議的立法規管最主要不同的是,自律組織在調查投訴並作出裁決後,只可對違規者予以譴責,要求各報刊發表聲明,及要求被投訴的報刊登道歉啟事,是道義上責任,與法定的罰款賠償責任不同。
事實上,世界整體趨勢是政府不會隨便對印刷媒介的內容作出干預,在印刷媒介中,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它們作出自律。
法改會的小組委員會在諮詢文件中強調,「立法規管傳媒一事不是嶄新意念。……香港的廣播業受一個法定的獨立組織規管……廣管局的成功例子,正好顯示新聞自由與法律規管並非互不相容……」。
但是,我們必須明白,廣播媒界需要採取這種規管模式,是有其特殊原因和歷史因素,如電台、電視台是利用大氣電波有限的資源,而廣播媒介內聲音和影像的效果容易深入民間等等。如果要將管制廣播媒介的模式引申到報刊上,強行由第三者為印刷媒介預設界限,將是一個很重大的社會價值觀的改變。我們要規管所有的印刷刊物嗎?我們要規管發展迅速的資訊傳播媒介嗎?
民主黨認為,要建立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保障私隱,以及良好道德的社會風氣,不單是傳媒的責任,也是讀者的責任,這是一個互為因果的關係。讀者對報導有批判能力,對報格有更高情操的要求,而摒棄色情、暴力,以及侵犯私隱的報導時,報界亦會自動調節,自我約制。因此,我們現在就要積極推行有關傳媒辨識的教育工作,培育報章雜誌的讀者對傳媒的認知,提升他們的鑑賞品味,積極參與監察傳媒的工作。
總括而言,民主黨認為在保障私隱方面,對受委屈者而言,應透過民事訴訟,由法庭裁決,判以應得賠償,會是有效和公平的處理方法。所以民主黨認為小組建議對有關保障私隱的民事責任作出檢討,是可取的方向。
至於回應社會對傳媒操守關注的問題,民主黨認為由業界自發組織,加入公眾人士,設立一個自律機構來處理投訴,讓社會大眾參與監察傳媒的工作,既可收監察和教育之效。由一個有公眾參與及具公信力的民間組織,對個別報導予以譴責,對報界同業其實亦有一定的輿論壓力。
今日的香港,我們已缺乏民主的制度去制衡行政機關,行政權力正無限膨脹,我們是極需要有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空間來協助社會人士去監察政府。對於政府會侵犯這第四權力的任何行徑,我們都要有高度警覺。因此,民主黨反對成立由政府委任的報業評議會,以一個審裁處的運作模式立法規管報業。
何俊仁議員修訂《辨識教育》動議的議案內容如下:
本會敦促當局全面推廣傳媒辨識教育,並反對成立由政府委任的報業評議會,期望傳媒盡快設立有效的自律機制,以維護言論和新聞自由、保障個人私隱及維護社會道德。
上述議案以39票贊成,6 票棄權,無人反對下,議案獲得通過。
法改會建議成立私隱評議會,明顯將檢討焦點放在私隱問題上。不過,新聞界的回應策略卻是重新聞自由,而輕私隱。它們似乎認為私隱不過是政府為了向新聞界進攻而選擇的缺口。不過,要阻止敵人長軀直進,最佳的防守豈不是堵塞漏洞嗎?漠視缺口的存在,義正辭嚴地強調領土神聖,只能令人覺得新聞界身嬌肉貴兼且食古不化。
侵犯私隱的問題不嚴重嗎?香港沒有秘密警察,卻一樣有人被全天候監視,以至足不出戶。尋常百姓不知何月何日打開報紙,也可能發現自己的容貌特徵急然見報,成為大眾消遣娛樂的一部份,並要接受無聊得令人生厭的嘲弄揶揄。侵犯私隱不單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且也是一個老問題。早在九六年,就有演藝界人士發起行動,拒絕接受記者訪問三天,以表達對侵犯藝人私隱的不滿,只是後來事件不了了之。
有人說,私隱被限制的,多數是藝人。藝人是公眾人物,私隱當然不能像平常人一樣多。更有一種奇怪的論點認為,藝人既然選擇這一行業,「食得鹹魚抵得喝」,不能抱怨。這個論點除了令偷窺者心安理得之外,實在不知所謂。難道我們可以對大陸的政治異見份子說,「食得鹹魚抵得喝」,自由被侵犯也不能抱怨了。侵犯私隱並不是一個量的問題,而是一個有關基本權利的問題。在一個自由社會裡,就算是一個人的私隱,也不能被無理剝奪。再者,私隱被侵犯絕對不是少數人的問題。在一種狂熱的偷窺文化底下,近年所謂公眾人物已沒有任何客觀標準,而只能由市場來決定。傳媒最近更大攪株連,以至鍾鎮濤的前妻的前度男友的女兒惹在官非,也要活在舖天蓋地的公眾厭力之下。在這種情況下,侵犯私隱的問題已成為真正的眾人之事了。
當然,我願意相信,新聞自由並不必然帶來侵犯私隱的問題。所以,解決侵犯私隱的問題,也不必然要以限制新聞自由為條件。不過,面對現實,為甚麼近年香港的新聞自由總是導至侵犯私隱的問題日益嚴重,以至法改會建議成立私隱評議會以來,獲得甚多市民的支持?答案是,香港的新聞自由其實只是傳媒老闆的自由,而非新聞專業的自由。對於新聞界,新聞自由是自由社會的基石,是民主的保護神,是制衡政府的第四權。不過,傳媒老闆會關心這些高調嗎?對精明的生意人來說,新聞自由是報業資本運作所必須的條件。沒有新聞自由,就沒有震撼性的報導,就不賣紙或沒有收視,就不能保証已經投入的資本有理想的回報,就不再有人有興趣投資報業。新聞專業本身具備清楚的守則,並且強調自律和社會責任。不過,一廂情願地要求傳媒老闆在面對市場競爭時講求自律和社會責任,特別是在香港報業生態如此惡劣,競爭如此激烈的情況下,就難受令人笑掉大牙了。當法改會的建議正在進行公眾討論的時候,出現電視台以藝人報導新聞,兼且加插娛樂新聞的報導,只能令人更加相信,傳媒改革已經到了沒有外力插手,難以有效貫徹的地步了。
香港社會素來以自由為榮,亦努力珍惜現在的自由。但是,我們怎樣去保護自由呢?一種普遍的觀點認為,對自由的最大威脅來自政府的專權。要捍衛自由,就必須竭力反對政府在任何領域以任何形式的介入。不過,自由社會所面對的挑戰,不單是約制政府的權力。正如近代自由主義的宗師,《自由論》的作者彌爾所言,自由社會所面對的挑戰,更是平衡不同人的自由。就香港的新聞自由而言,真正的問題恐怕更多是怎樣平衡新聞團體的自由與傳媒老闆的自由,或專業的自由與經濟的自由。九十年代以來,傳媒所面對的問題,包括資訊娛樂化,新聞公信力下降,侵犯私隱等等,其實很大程度是香港報業生態急速改變,舊報退出,新報加入,加上市場出現割喉式減價戰,競爭愈趨激烈,以至新聞團體與傳媒老闆的傳統分權與平衡,難以維持。新聞工作者就像被匆忙押上一列急速奔馳的列車,還一廂情願以為列車正向自己所想像的方向前進。
正如信報十月xx日的社論所言,九十年代新聞自由的最大威脅來自部份傳媒老闆。新聞工作者與其反對政府對新聞界的監管,不如反省一下新聞專業與傳媒老闆一定站在同一線,專業的自由與經濟的自由必然沒有衝突的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