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新聞自由?

2006-12-21 6:04 am
其實我係要在基本法中有關新聞自由的條例,
仲有解釋.
唔該晒!

回答 (2)

2006-12-21 6:07 am
✔ 最佳答案
法律改革委員會屬下的私隱問題

小組委員會建議成立的報評會,運作性質近乎一個審裁處,有受理投訴權、有主動進行調查權、及作出裁決權,可以向被裁定嚴重違反私隱守則的報章或雜誌處以罰款。

建議並提出由行政長官指派一名人士委任一個三人的委任委員會,再由委員會委任報評會的成員。這無疑是變相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個政府的報評會,來規管報界的操守。令人擔心,此例一開,政府會借更多藉口,訂定更多準則,這些不准報、那些不准報;這些不准說,逐步干預我們珍貴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其實,諮詢文件所提及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美國、澳洲、德國等國家,他們都不是用立法或審裁處的形式去監管報界,而是用自律機制來作出規範,由業界自發組成報業評議會,加入來自不同階層的公眾人士作評議會委員,包括法官、資深律師、學者、神職人員、校長等。這些自發機構除了維護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為己任外,亦接受和處理涉及報刊的投訴,不僅限於保障私隱問題,還包括失實報導,不公平報導等等的傳媒責任,對有效監察傳媒操守來說,內容更廣泛和全面。

不可容許干預新聞自由的先例

自律組織與小組委員會建議的立法規管最主要不同的是,自律組織在調查投訴並作出裁決後,只可對違規者予以譴責,要求各報刊發表聲明,及要求被投訴的報刊登道歉啟事,是道義上責任,與法定的罰款賠償責任不同。

事實上,世界整體趨勢是政府不會隨便對印刷媒介的內容作出干預,在印刷媒介中,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它們作出自律。

法改會的小組委員會在諮詢文件中強調,「立法規管傳媒一事不是嶄新意念。……香港的廣播業受一個法定的獨立組織規管……廣管局的成功例子,正好顯示新聞自由與法律規管並非互不相容……」。

但是,我們必須明白,廣播媒界需要採取這種規管模式,是有其特殊原因和歷史因素,如電台、電視台是利用大氣電波有限的資源,而廣播媒介內聲音和影像的效果容易深入民間等等。如果要將管制廣播媒介的模式引申到報刊上,強行由第三者為印刷媒介預設界限,將是一個很重大的社會價值觀的改變。我們要規管所有的印刷刊物嗎?我們要規管發展迅速的資訊傳播媒介嗎?

民主黨認為,要建立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保障私隱,以及良好道德的社會風氣,不單是傳媒的責任,也是讀者的責任,這是一個互為因果的關係。讀者對報導有批判能力,對報格有更高情操的要求,而摒棄色情、暴力,以及侵犯私隱的報導時,報界亦會自動調節,自我約制。因此,我們現在就要積極推行有關傳媒辨識的教育工作,培育報章雜誌的讀者對傳媒的認知,提升他們的鑑賞品味,積極參與監察傳媒的工作。

總括而言,民主黨認為在保障私隱方面,對受委屈者而言,應透過民事訴訟,由法庭裁決,判以應得賠償,會是有效和公平的處理方法。所以民主黨認為小組建議對有關保障私隱的民事責任作出檢討,是可取的方向。

至於回應社會對傳媒操守關注的問題,民主黨認為由業界自發組織,加入公眾人士,設立一個自律機構來處理投訴,讓社會大眾參與監察傳媒的工作,既可收監察和教育之效。由一個有公眾參與及具公信力的民間組織,對個別報導予以譴責,對報界同業其實亦有一定的輿論壓力。

今日的香港,我們已缺乏民主的制度去制衡行政機關,行政權力正無限膨脹,我們是極需要有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空間來協助社會人士去監察政府。對於政府會侵犯這第四權力的任何行徑,我們都要有高度警覺。因此,民主黨反對成立由政府委任的報業評議會,以一個審裁處的運作模式立法規管報業。

何俊仁議員修訂《辨識教育》動議的議案內容如下:

本會敦促當局全面推廣傳媒辨識教育,並反對成立由政府委任的報業評議會,期望傳媒盡快設立有效的自律機制,以維護言論和新聞自由、保障個人私隱及維護社會道德。

上述議案以39票贊成,6 票棄權,無人反對下,議案獲得通過。

法改會建議成立私隱評議會,明顯將檢討焦點放在私隱問題上。不過,新聞界的回應策略卻是重新聞自由,而輕私隱。它們似乎認為私隱不過是政府為了向新聞界進攻而選擇的缺口。不過,要阻止敵人長軀直進,最佳的防守豈不是堵塞漏洞嗎?漠視缺口的存在,義正辭嚴地強調領土神聖,只能令人覺得新聞界身嬌肉貴兼且食古不化。

    侵犯私隱的問題不嚴重嗎?香港沒有秘密警察,卻一樣有人被全天候監視,以至足不出戶。尋常百姓不知何月何日打開報紙,也可能發現自己的容貌特徵急然見報,成為大眾消遣娛樂的一部份,並要接受無聊得令人生厭的嘲弄揶揄。侵犯私隱不單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且也是一個老問題。早在九六年,就有演藝界人士發起行動,拒絕接受記者訪問三天,以表達對侵犯藝人私隱的不滿,只是後來事件不了了之。

    有人說,私隱被限制的,多數是藝人。藝人是公眾人物,私隱當然不能像平常人一樣多。更有一種奇怪的論點認為,藝人既然選擇這一行業,「食得鹹魚抵得喝」,不能抱怨。這個論點除了令偷窺者心安理得之外,實在不知所謂。難道我們可以對大陸的政治異見份子說,「食得鹹魚抵得喝」,自由被侵犯也不能抱怨了。侵犯私隱並不是一個量的問題,而是一個有關基本權利的問題。在一個自由社會裡,就算是一個人的私隱,也不能被無理剝奪。再者,私隱被侵犯絕對不是少數人的問題。在一種狂熱的偷窺文化底下,近年所謂公眾人物已沒有任何客觀標準,而只能由市場來決定。傳媒最近更大攪株連,以至鍾鎮濤的前妻的前度男友的女兒惹在官非,也要活在舖天蓋地的公眾厭力之下。在這種情況下,侵犯私隱的問題已成為真正的眾人之事了。

    當然,我願意相信,新聞自由並不必然帶來侵犯私隱的問題。所以,解決侵犯私隱的問題,也不必然要以限制新聞自由為條件。不過,面對現實,為甚麼近年香港的新聞自由總是導至侵犯私隱的問題日益嚴重,以至法改會建議成立私隱評議會以來,獲得甚多市民的支持?答案是,香港的新聞自由其實只是傳媒老闆的自由,而非新聞專業的自由。對於新聞界,新聞自由是自由社會的基石,是民主的保護神,是制衡政府的第四權。不過,傳媒老闆會關心這些高調嗎?對精明的生意人來說,新聞自由是報業資本運作所必須的條件。沒有新聞自由,就沒有震撼性的報導,就不賣紙或沒有收視,就不能保証已經投入的資本有理想的回報,就不再有人有興趣投資報業。新聞專業本身具備清楚的守則,並且強調自律和社會責任。不過,一廂情願地要求傳媒老闆在面對市場競爭時講求自律和社會責任,特別是在香港報業生態如此惡劣,競爭如此激烈的情況下,就難受令人笑掉大牙了。當法改會的建議正在進行公眾討論的時候,出現電視台以藝人報導新聞,兼且加插娛樂新聞的報導,只能令人更加相信,傳媒改革已經到了沒有外力插手,難以有效貫徹的地步了。

    香港社會素來以自由為榮,亦努力珍惜現在的自由。但是,我們怎樣去保護自由呢?一種普遍的觀點認為,對自由的最大威脅來自政府的專權。要捍衛自由,就必須竭力反對政府在任何領域以任何形式的介入。不過,自由社會所面對的挑戰,不單是約制政府的權力。正如近代自由主義的宗師,《自由論》的作者彌爾所言,自由社會所面對的挑戰,更是平衡不同人的自由。就香港的新聞自由而言,真正的問題恐怕更多是怎樣平衡新聞團體的自由與傳媒老闆的自由,或專業的自由與經濟的自由。九十年代以來,傳媒所面對的問題,包括資訊娛樂化,新聞公信力下降,侵犯私隱等等,其實很大程度是香港報業生態急速改變,舊報退出,新報加入,加上市場出現割喉式減價戰,競爭愈趨激烈,以至新聞團體與傳媒老闆的傳統分權與平衡,難以維持。新聞工作者就像被匆忙押上一列急速奔馳的列車,還一廂情願以為列車正向自己所想像的方向前進。

    正如信報十月xx日的社論所言,九十年代新聞自由的最大威脅來自部份傳媒老闆。新聞工作者與其反對政府對新聞界的監管,不如反省一下新聞專業與傳媒老闆一定站在同一線,專業的自由與經濟的自由必然沒有衝突的迷思。
參考: yahoo
2006-12-21 6:07 am
新闻自由 (或 新闻自由) 经常是个体的保证由自由公开演讲的政府通过一部州宪法为其公民, 和协会延伸到新闻的成员会集组织, 和他们出版报告。它并且延伸到新闻汇聚, 和过程被介入在获得信息为公开消耗量。
关于政府信息政府区别哪材料象敏感是公开或保护免受透露对公众根据信息, 被分类或秘密的分类和否则被保护免受透露由于信息的相关性与保护国家利益。许多政府并且是依于阳光的信息法案法律或自由使用定义国家利益范围。

每年, 记者没有疆界建立每个国家等第关于新闻自由。

2003 年, 新闻是最自由的国家是芬兰、冰岛、荷兰和挪威。

2004 年, 除上述国家之外, 丹麦、爱尔兰、斯洛伐克, 和瑞士被联系了在名单的上面, 新西兰和拉脱维亚随之。国家以最少程度新闻自由被排列了与北朝鲜有最坏, 随之古巴、缅甸、土库曼、Eritrea 、中国、越南、尼泊尔、沙特阿拉伯, 和伊朗。

收錄日期: 2021-04-16 23:58: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20000051KK0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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