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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網球重要規則
1.發球員、接球員
對方球員應各相對且各站在網之一邊,先發球一方之球員稱為發球員 ,另一方稱為接球員。
2.選邊及選發球
第一局應以擲硬幣決定選邊、選發球或選接球之權利。
﹝a﹞選發球或接球者,對方可選邊。
﹝b﹞選邊者,對方可選發球或接球。
3.發球
發球動作開始前,發球員應雙足立定於底線後方,中心標假想延長線與邊線之間。然後用手向空中拋球,在球未落地之前用球拍擊之。球拍與球接觸之瞬間,發球之動作被視為已經完成。球員僅能使用獨臂者,得用其球拍拋球。
4.足部犯規
發球員在發球過程中...
﹝a﹞不得以走動或跑動而改變位置。發球者足部雖有些許的移動,但實際上卻無改變其位置時,不能視為以「以走動或跑動改變位置」。
﹝b﹞不得以其任何一足觸及底線後面中心標與邊線假想延長線所構成之範圍以外之任何區域。
5.發球方式
﹝a﹞發球員應站立輪流從端線後之右邊及左邊發球,每局應先從右邊開始發球。若發球員從錯誤之一邊發球而未被發現,則此錯誤發球之結果仍應予承認。但一經發現,應立刻糾正不正確之位置。
﹝b﹞所發之球應越過網,並落在對方發球區內,或發球區之任一線上後,接球員始可還擊。
6.發球失誤
下列發球為失誤...
﹝a﹞違反3.4.或5﹝b﹞之規定時。
﹝b﹞發球員有擊球之企圖,而未擊中球時。
﹝c﹞發出之球,未落地前觸及固定設備時﹝網、網帶及束帶除外﹞。
7.第二次發球
在發球失誤後﹝若為第一次失誤﹞,發球員應在失誤之同一場區後面重新發球,依規則5.之規定,發球員從錯誤的場區發球而失誤時,應由正確之另一場區再發球一次。
8.何時發球
發球員應等待接球員準備妥後發球。若接球員有還擊之舉動時,得視為已作好準備。如接球員已示意尚未準備妥當,他不能因為球落在有效發球區外而提失誤之異議。
9.重發
在任何狀況下必須判定「重賽」或發生妨礙比賽,依據規則應作下列之解釋:
﹝a﹞在發球時任意呼叫者...
﹝b﹞其他任一情況呼叫者,該分重新比賽。
10.球員之失分
球員有下列情形時失分...
﹝a﹞比賽中的球在二次落地前,未能將球還擊過網
﹝b﹞還擊球時,球落在對方場區線外之地、固定設備或其他物件
﹝c﹞場內或場外之無效空中擊球
﹝d﹞還擊時用球拍故事帶球或接球,或故意用球拍兩次觸球
﹝e﹞球員之身體或球拍或所攜帶之物品碰觸網、網柱、單打桿、網繩、束帶、網帶或對方場區地面
﹝f﹞將未過網之球在工空中截擊
﹝g﹞除握在手中之球拍外,球員身體的任一部份,或其所穿戴之物件碰觸進行之球時
﹝h﹞拋球拍擊球時
﹝i﹞球員故意將球拍變形
11.球落在線上
球落在界線上時,視同落在該線內之場區上
12.有效還擊
下列情形為有效還擊...
﹝a﹞球若碰網、網柱、單打桿、網繩或鋼索、束帶、網帶並越過它們而落在球場內
﹝b﹞若發球或還擊之球落在有效場區地面後被彈回或被吹回過網,輪到打球之球員只要身體、球拍及所穿著之衣物等不碰觸網、網柱、單打桿、網繩、鋼索、束帶或網帶或對方場區地面等而過網打球
﹝c﹞若還擊之球從網柱或單打桿外,不論其是否高或低於網上緣,甚至碰觸柱或單打桿,只要擊入對方場區地面.
﹝d﹞若還擊已過網之球,而球拍隨球過網
﹝e﹞若發球或進行中之球,碰到場內之另一球,但球員仍能做有效還擊.
13.勝一局
球員贏得第一分球,記得分15,第二分球記得分30,第三分球記得分40,第四分球記勝一局。若雙方各得40記平分,平分後先贏一分球者記領先,同一球員再贏得下一分球時,記勝一局。若另一球員贏得下一分球,再記平分;直到某一球員能在平分後,贏得兩分球,
而勝一局止。
14.勝一盤
﹝a﹞球員先贏得六局者勝一盤,但必須領先對方兩局,若無法領先對方兩局時,該盤賽必須延長到一方領先兩局為止。
﹝b﹞比賽開始前經宣布,得以決勝局取代上﹝a﹞項中所述之領先盤制而實施之,決勝局之規定如下15.所述。
15.決勝局計分制規則
決勝局計分制可應用於每盤之局數為 6 平時實施之,但三盤或五盤賽之第三盤或第五盤,未經比賽前決定並宣布外不得使用此制度。
﹝a﹞以兩分差先得 7 分之球員贏得該局及盤。若分數為 6 分平時比賽須延長到得兩分差止。決勝局中採用數字計分制。
﹝b﹞輪到發球之球員發第一分球,對方發第二分球及第三分球,以後各球員輪流發兩分球至判定局盤之勝負止。
﹝c﹞發球應於右球場及左球場輪流舉行發球,第一分球由右球場開始。倘若由錯誤之一邊發球而未經發現,其結果有效,但立即更正位置。
﹝d﹞球員於每六分及決勝局後換邊。
﹝e﹞就換球而言決勝局算一局,但決勝局開始時若需換球,換球應延至下盤第二局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