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

2006-12-20 3:05 am
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哪裏?

回答 (2)

2006-12-20 3: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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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 本 法 的 解 釋 和 修 改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本 法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條 款 自 行 解 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本 法 的 其 他 條 款 也 可 解 釋 。 但 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需 要 對 本 法 關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務 或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係 的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 而 該 條 款 的 解 釋 又 影 響 到 案 件 的 判 決 , 在 對 該 案 件 作 出 不 可 上 訴 的 終 局 判 決 前 , 應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條 款 作 出 解 釋 。 如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解 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引 用 該 條 款 時 , 應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解 釋 為 準 。 但 在 此 以 前 作 出 的 判 決 不 受 影 響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對 本 法 進 行 解 釋 前 , 徵 詢 其 所 屬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條

本 法 的 修 改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本 法 的 修 改 提 案 權 屬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國 務 院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修 改 議 案 , 須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後 , 交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出 席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 團 向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提 出 。

本 法 的 修 改 議 案 在 列 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的 議 程 前 , 先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研 究 並 提 出 意 見 。

本 法 的 任 何 修 改 , 均 不 得 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香 港 既 定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相 抵 觸 。
2006-12-23 5:13 pm
What institution has the power to interpret the Basic Law?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CNPC)

收錄日期: 2021-04-24 23: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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