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有關婚姻的法律問題(好辣手)

2006-12-20 12:50 am
我有一個表姐於十多年前與一中國男人結婚,本來最初時候也很好的。可能因為分隔異地,見面時間一次比一次遠,由最初一個月見幾次到半年也不見一次。至6年前她連那男人也找不到。直到現在,她於3年前左右結識了另一個男人拍拖,時至今日,她們已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但 (1) 想問下佢可以點做才可以再結婚呢?而佢又好驚俾人告佢重婚,但佢點都找不到那中國男人,點算,唔通要佢一世也偷偷摸摸做人,(2) 佢想排單人公屋也不能,因為房屋署話佢結o左婚,一定要同老公一齊申請,佢邊度仲搵到佢老公喎?
請問有冇人可以解答到以上兩個問題呢?

回答 (3)

2006-12-20 1:19 am
✔ 最佳答案
以上述故事,要申請離婚最佳途徑係"被配偶遺棄"。因配偶失踪超過两年,己經可以持該理由申請,而且成功機會高。請留意以下文字,全文錄自: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
祝好運。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2006-12-20 12:57 am
是在中國大陸註冊定在香港 ? 不同做法。
香港很簡單 , 只要登報証明找不到此人 ; 便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 。
大陸便不知道什麼手續了 , 因為我不是大陸人 ; 可以向大陸的有關機構問問 ...
2006-12-20 12:57 am
據我所知在香港如夫婦兩人分居兩年就可單方提出自動離婚,但祥細情況最好找律師問問!

收錄日期: 2021-04-12 23:11: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19000051KK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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