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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入口食物指引
目的
這份文件的目的是為香港的食物入口商提供概括性的指引。
法例規定
香港用以監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條文,載於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生及巿政條例》第V部及其附屬法例。有關的附屬法例,現列於本文的附錄。法例的基本規定,就是如《公眾生及巿政條例》第54條所載,禁止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
入口商可前往中環花園道美利大廈402室刊物銷售小組購買上述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的文本,以作查閱。
食物環境生署
本署是負責實施食物安全監管政策和執行有關法例的政府部門。其工作包括行使《公眾生及巿政條例》第62(1)條所賦予的權力,從各入口檢查站的入口食物中抽取樣本作細菌和化學檢驗等分析,確保食物安全。
本署在抽取食物樣本後,會按巿價計算樣本的價值發還給入口商。由於食物的巿價難以在入口時評定,本署人員抽取樣本時,會發給入口商一份通知,列明所抽取樣本的品目和數量,而入口商事後可憑這份通知和有關樣本的發票,向本署申請索還被抽去樣本的市價。
入口商
食物入口商有責任與出口當地保持緊密聯繫,確保所入口的食物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因此食物入口商應先向來源地生當局申領生證明書,然後將證明書隨貨附上,以證明所入口的食物適宜供人食用。
指定食物類別必須符合特別的規定或安排
下列食物由於屬'容易變壞'和'高危'性質,入口時必須符合法例上某些特別規定,或行政上某些安排:—
野味、肉類和家禽;
奶類及奶類飲品;
冰凍甜點;及
海產。
本署已分別就入口上述食物的正確程序製備了指引單張,給入口商參考。
索取單張、遞交申請書或查詢
第8段所述的指引單張可於香港金鐘道政府合署43樓食物環境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索取;申請索還被抽去食物樣本的市價,亦可於上址辦理。如有查詢,請致電2867 5570 食物環境生署總生督察(食物出入口)或有關食物安全的24小時熱線電話 2868 0000。
http://www.fehd.gov.hk/index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