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快快快快快快快快快!!!

2006-12-19 5:59 am
請簡介一下籃球!
當然越詳细越好啦!
我要趕PE.PJ.........please!!

回答 (5)

2006-12-19 6:02 am
✔ 最佳答案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但是籃球比賽的形勢多種多樣,以當下最流行的街頭三人籃球賽而言,是三對三的比賽,更講究個人技術。當今世界籃球水準最高的聯賽是美國的國家籃球協會(NBA)。

籃球在1891年被一個加拿大籍美國麻省青年會學院的牧師奈斯密夫博士發明的,由於當地有一個長而寒冷的冬季,極不適合進行比如是美式足球或棒球等的室外運動,於是就叫奈斯密夫博士發明一種適合室內進行的運動,奈斯密夫博士並不希望他所發明的運動會像美式足球般容易受傷,也覺得像足球可以透過大力的射門可以增加進球機會並不好,於是便發明了籃球,並有13條規則。

籃球在1904年列入奧運會的表演項目,而到了1936年柏林奧運會,更成為正式項目。至於女子籃球要到1976年蒙特利爾奧運會才成為正式項目。

場地大小
國際籃球場,面積略小,為,28米乘以15米,三分線距離6.26公尺,而且罰球區呈現梯形,在邊線的部分比罰球線還要寬一些。所有球場的籃框(球籃)高度都是3.05公尺。而美國的大學籃球場大小差不多,但是三分線的距離較短(6公尺)。

籃球:陣容 大前鋒 小前鋒
中鋒
得分後衛 控球後衛
特殊位置
搖擺人 控球前鋒
雙能衛

[編輯] 球員和位置
在籃球中,球員的位置大致上分成以下五種:

控球後衛(又叫組織後衛)
得分後衛
小前鋒
大前鋒
中鋒
這些分類都是基於戰術的調配,籃球規則中並沒有任何定明,因此有時也會出現雙塔/雙中鋒、三後衛等情況。基本上,這些位置都和球員的身高有關,控球後衛的身形一般都較矮,而較高的球員,一般都會擔當前鋒甚至中鋒的位置。


[編輯] 籃球的玩法和規則
在一場球賽中,裁判員會首先在中圈裡進行跳球,一旦任一方的跳球球員把球拍到,球賽便開始了。球員就要用一切合法的方法,目的要把球投進籃中,

籃球規則中訂明,球員可以只可以用手玩籃球,但不可以用拳打,而蓄意用下肢接觸球的更是違例。持球的球員必須運動籃球才可以帶著球走,只可以用單手拍球、傳球或投籃。

正規的球賽共分作四節,每一節10分鐘,若未能在正規比賽時間中取得勝利,就會進行加時賽,每節加時賽有5分鐘,如仍未能分出勝負,則會再進行,直至分出勝負為止。

比賽中,每隊要在24秒內進攻,如果未能在24秒內把球投進或碰到對方球籃,就算違例,對方可得到控球權。

球員投籃,成功的話一般是2分,若果在三分區(三分線以外)投籃的話,就會得到3分,而在罰球情況下成功的會有1分。

有時雙方球員會同時爭奪(手接觸著)籃球,又或在籃球規則中未能判斷控球權誰屬的情況下,球證會判雙方球員跳球。以往跳球會在最近的中圈或罰球圈進行(若規則定明時則在中圈),從2003年開始,國際籃球規則開始採用球權輪替法,以加快比賽節奏。


[編輯] 犯規
國際籃球規則中,犯規是指與對方球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每次被判犯規的球員都會被登記,每個球員容許有5次個人犯規(NBA中為六次),而個人犯規包括以下幾種:

有以下幾類犯規:

侵人犯規(一般人稱為個人犯規)—
定明球員不得以任何不正常的姿態(超出他的「圓柱體」),去阻止對方球員的前進,或使用粗野/激烈的動作。常見的侵人犯規有:
阻擋
撞人
背後非法防守
阻撓
非法掩護
非法用手
推人
罰則:如被判侵人犯規,除犯規球員要被登記一次個人犯規外,對方更可按情況得到控球權或罰球機會。
雙方犯規—
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球員會為了爭奪位置而發有激烈的動作,就是指侵人犯規的動作。球證就會判雙方球員一次隻方犯規,即每人一次個人 犯規,然後按輪換發球法決定發球權。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當球員犯規嚴重粗野,又或者球員防守時並非針對籃球而是進攻球員,這很容易導致受傷,球證可判斷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罰則:如被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會被登記違反運動道德犯規,這犯規同時是個人犯規,但兩次違反則不可在同一場比賽再參與比賽。除此以外,對方會得到罰球並之後有控球權。
技術犯規—
是指所有球隊人員,包括球員、教練和其他註冊人員的非接觸性犯規。規則中定明,所有人不可對球證無禮、要服從球證判決、不能拖延時間、不可騷擾對方球員、扣籃球員除安全理由外不可掛在籃上等,新的規則更定明球員不能故意跌下以博取對方犯規也是技術犯規的一種。
罰則:如被判技術犯規,會被登記技術犯規,這犯規同時是個人犯規。除此以外,對方會得到罰球並之後有控球權。
打架—
是針對在球場內球員以外的隨隊人員的打架行為的規則。違反者會被逐離場。
2006-12-20 2:11 am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但是籃球比賽的形勢多種多樣,以當下最流行的街頭三人籃球賽而言,是三對三的比賽,更講究個人技術。當今世界籃球水準最高的聯賽是美國的國家籃球協會(NBA)。

歷史
籃球在1891年被一個加拿大籍美國麻省青年會學院的牧師奈斯密夫博士發明的,由於當地有一個長而寒冷的冬季,極不適合進行比如是美式足球或棒球等的室外運動,於是就叫奈斯密夫博士發明一種適合室內進行的運動,奈斯密夫博士並不希望他所發明的運動會像美式足球般容易受傷,也覺得像足球可以透過大力的射門可以增加進球機會並不好,於是便發明了籃球,並有13條規則。

籃球在1904年列入奧運會的表演項目,而到了1936年柏林奧運會,更成為正式項目。至於女子籃球要到1976年蒙特利爾奧運會才成為正式項目。

場地大小
國際籃球場,面積略小,為,28米乘以15米,三分線距離6.26公尺,而且罰球區呈現梯形,在邊線的部分比罰球線還要寬一些。所有球場的籃框(球籃)高度都是3.05公尺。而美國的大學籃球場大小差不多,但是三分線的距離較短(6公尺)。

籃球:陣容 大前鋒 小前鋒
中鋒
得分後衛 控球後衛
特殊位置
搖擺人 控球前鋒
雙能衛

[編輯] 球員和位置
在籃球中,球員的位置大致上分成以下五種:

控球後衛(又叫組織後衛)
得分後衛
小前鋒
大前鋒
中鋒
這些分類都是基於戰術的調配,籃球規則中並沒有任何定明,因此有時也會出現雙塔/雙中鋒、三後衛等情況。基本上,這些位置都和球員的身高有關,控球後衛的身形一般都較矮,而較高的球員,一般都會擔當前鋒甚至中鋒的位置。


籃球的玩法和規則
在一場球賽中,裁判員會首先在中圈裡進行跳球,一旦任一方的跳球球員把球拍到,球賽便開始了。球員就要用一切合法的方法,目的要把球投進籃中,

籃球規則中訂明,球員可以只可以用手玩籃球,但不可以用拳打,而蓄意用下肢接觸球的更是違例。持球的球員必須運動籃球才可以帶著球走,只可以用單手拍球、傳球或投籃。

正規的球賽共分作四節,每一節10分鐘,若未能在正規比賽時間中取得勝利,就會進行加時賽,每節加時賽有5分鐘,如仍未能分出勝負,則會再進行,直至分出勝負為止。

比賽中,每隊要在24秒內進攻,如果未能在24秒內把球投進或碰到對方球籃,就算違例,對方可得到控球權。

球員投籃,成功的話一般是2分,若果在三分區(三分線以外)投籃的話,就會得到3分,而在罰球情況下成功的會有1分。

有時雙方球員會同時爭奪(手接觸著)籃球,又或在籃球規則中未能判斷控球權誰屬的情況下,球證會判雙方球員跳球。以往跳球會在最近的中圈或罰球圈進行(若規則定明時則在中圈),從2003年開始,國際籃球規則開始採用球權輪替法,以加快比賽節奏。


犯規
國際籃球規則中,犯規是指與對方球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每次被判犯規的球員都會被登記,每個球員容許有5次個人犯規(NBA中為六次),而個人犯規包括以下幾種:

有以下幾類犯規:

侵人犯規(一般人稱為個人犯規)—
定明球員不得以任何不正常的姿態(超出他的「圓柱體」),去阻止對方球員的前進,或使用粗野/激烈的動作。常見的侵人犯規有:
阻擋
撞人
背後非法防守
阻撓
非法掩護
非法用手
推人
罰則:如被判侵人犯規,除犯規球員要被登記一次個人犯規外,對方更可按情況得到控球權或罰球機會。
雙方犯規—
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球員會為了爭奪位置而發有激烈的動作,就是指侵人犯規的動作。球證就會判雙方球員一次隻方犯規,即每人一次個人 犯規,然後按輪換發球法決定發球權。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當球員犯規嚴重粗野,又或者球員防守時並非針對籃球而是進攻球員,這很容易導致受傷,球證可判斷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罰則:如被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會被登記違反運動道德犯規,這犯規同時是個人犯規,但兩次違反則不可在同一場比賽再參與比賽。除此以外,對方會得到罰球並之後有控球權。
技術犯規—
是指所有球隊人員,包括球員、教練和其他註冊人員的非接觸性犯規。規則中定明,所有人不可對球證無禮、要服從球證判決、不能拖延時間、不可騷擾對方球員、扣籃球員除安全理由外不可掛在籃上等,新的規則更定明球員不能故意跌下以博取對方犯規也是技術犯規的一種。
罰則:如被判技術犯規,會被登記技術犯規,這犯規同時是個人犯規。除此以外,對方會得到罰球並之後有控球權。
打架—
是針對在球場內球員以外的隨隊人員的打架行為的規則。違反者會被逐離場。
2006-12-19 6:07 am
據文字記載,籃球運動是1891年由美國的占士 奈史密斯發明的.奈史密斯當時在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任教.籃球是這所學校體育系主任盧瑟-古利克教授為貫徹冬季體育課教學大綱而委托他設計的一項室內集體游戲.他從當地兒童在室外喜歡用球投桃子筐(當地盛產桃子,各戶備有桃子筐)的游戲中得到啟發,創編了籃球游戲.

  奈史密斯把兩個盛桃子的籃筐釘在室內運動房兩端看台離地面3米多的地方,作為球籃,並用足球為比賽用球,擋板用鐵絲網代替.他還博釆了足球,橄欖球,曲棍球等其它球類項目的特點,制訂出最初13條籃球比賽規則.這就是籃球這一名稱的由來和籃球運動開創時期的情況,當時人們稱這種游戲為"奈史密斯球"或"筐球".後來,占士 奈史密斯被譽為"現代籃球之父".

  最初籃球游戲比較簡單,場地大小和參加游戲的人數沒有限制.上體育課的學生分成人數相等的兩隊,分別站在球場的兩端,在裁判員向球場中央拋球後,雙方隊員立即沖進場內搶球,並力爭將球投入對方的籃筐.當初桃筐是有底的,球投中以後就在籃子里,人必須登上專設的梯子將球從籃筐取出,然後由裁判員重新向球場中央拋球,再次開始比賽,最後,以投球進筐多的一方為勝方.

  隨著場地設施的不斷改善和改進,籃筐取消了筐底,並用鐵圈代替桃籃,用木板制成擋板代替鐵絲擋網,場地增設了中線,中圈和罰球線,比賽改由中場跳球開始.與此同時,場上比賽隊員也通常改為每隊9人,開始有後衛,守衛,中鋒,前鋒,留守等位置之分.此外,奈史密斯制訂了一個不太完善的競賽規則,共13個條款,其中規定不允許帶球跑,抱人,推人,絆人,打人等.這大大提高了籃球游戲的趣味性.

  1892年1月20日,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舉辦了第一次較大范圍的籃球比賽.所以,籃球比賽史比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還要悠久.但直到1932年成立國際業余籃球聯合會後,男子籃球才被國際奧委會承認為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女子籃球則到1976年才登上奧運會的"大雅之堂".

  1892年,籃球運動首先傳入墨西哥,並很快在墨西哥各地得到開展.這樣,墨西哥成了美國之外,第一個開展籃球運動的國家.此外,這項運動先後傳入法國,英國,中國,巴西,捷克斯洛伐克,澳洲,黎巴嫩等國家,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開展,普及和發展.

  美國人鮑-普利在1896年將籃球這一運動傳入中國,首先在天津,北京等地青年會中開展起來.在1910年舊中國首屆全國運動會上,籃球首次被列為表演項目.1913年籃球被列為我國國內正式比賽項目.占士-奈史密斯發明籃球後,被譽為"現代籃球之父".他生在1861年,1939年逝世,終年78歲.

  奈史密斯原是蘇格蘭名門之後,出生在加拿大,在64歲時才正式成為美國公民.他直到1936年在柏林舉行的奧運會上才得到應有的尊重.75歲高齡的奈史密斯隨美國籃球隊抵達柏林,但美國籃球隊只負責奈史密斯從美國到柏林的機票費,不承擔他在柏林的旅館費和入場券費用.而美國奧委會對此置之不理,使得這位籃球之父當時心情十分不好.國際業余籃球聯合會首任祕書長威廉-鍾斯則敬重和佩服他,不僅解決了他的旅館費用,並且邀請他為奧運會首場籃球比賽開球.開球前,鍾斯向全體參賽運動員和觀眾介紹了這位籃球運動的發明者,他受到大家的熱烈歡迎.全部比賽結束後,鍾斯又安排奈史密斯主持了發獎儀式,並授予他一枚奧林匹克特別勛章,以表彰他發明籃球的功績.當一位德國小姑娘向他敬獻了月季花後,奈史密斯欣喜若狂,激動地把他的帽子拋向天空.

  奈史密斯逝世後,國際業余籃球聯合會為了紀念他,在1950年創辦首屆男子籃球錦標賽期間舉行的第一次中央局會議上,決定以他的名字命名世界錦標賽冠軍杯──詹-奈史密斯杯.

  在國際業余籃球聯合會成立以前,籃球,排球和手球等用手進行的球類運動,均屬於1912年成立的國際業余田徑聯合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特別在歐洲,這些球類活動和比賽僅僅是在冬季作為田徑訓練的一個組成部門.隨著這些球類運動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得到普及,發展,以及球類比賽越來越多,球類運動已不再僅僅是田徑訓練的一種手段,而是單獨的運動項目了.這樣建立各球類單項聯合會的呼聲越來越高.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但是籃球比賽的形勢多種多樣,以當下最流行的街頭三人籃球賽而言,是三對三的比賽,更講究個人技術。當今世界籃球水平最高的聯賽是美國的國家籃球協會(NBA)。



歷史
籃球在1891年被一個加拿大籍美國麻省青年會學院的牧師奈斯密夫博士發明的,由於當地有一個長而寒冷的冬季,極不適合進行比如是美式足球或棒球等的室外運動,於是就叫奈斯密夫博士發明一種適合室內進行的運動,奈斯密夫博士並不希望他所發明的運動會像美式足球般容易受傷,也覺得像足球可以透過大力的射門可以增加進球機會並不好,於是便發明了籃球,並有13條規則。

籃球在1904年列入奧運會的表演項目,而到了1936年柏林奧運會,更成為正式項目。至於女子籃球要到1976年蒙特利爾奧運會才成為正式項目。


場地大小
國際籃球場,面積略小,為,28米乘以15米,三分線距離6.26公尺,而且罰球區呈現梯形,在邊線的部分比罰球線還要寬一些。所有球場的籃框(球籃)高度都是3.05公尺。而美國的大學籃球場大小差不多,但是三分線的距離較短(6公尺)。

球員和位置
在籃球中,球員的位置大致上分成以下五種:

控球後衛(又叫組織後衛)
得分後衛
小前鋒
大前鋒
中鋒
這些分類都是基於戰術的調配,籃球規則中並沒有任何定明,因此有時也會出現雙塔/雙中鋒、三後衛等情況。基本上,這些位置都和球員的身高有關,控球後衛的身形一般都較矮,而較高的球員,一般都會擔當前鋒甚至中鋒的位置。


籃球的玩法和規則
在一場球賽中,裁判員會首先在中圈裡進行跳球,一旦任一方的跳球球員把球拍到,球賽便開始了。球員就要用一切合法的方法,目的要把球投進籃中,

籃球規則中訂明,球員可以只可以用手玩籃球,但不可以用拳打,而蓄意用下肢接觸球的更是違例。持球的球員必須運動籃球才可以帶著球走,只可以用單手拍球、傳球或投籃。

正規的球賽共分作四節,每一節10分鐘,若未能在正規比賽時間中取得勝利,就會進行加時賽,每節加時賽有5分鐘,如仍未能分出勝負,則會再進行,直至分出勝負為止。

比賽中,每隊要在24秒內進攻,如果未能在24秒內把球投進或碰到對方球籃,就算違例,對方可得到控球權。

球員投籃,成功的話一般是2分,若果在三分區(三分線以外)投籃的話,就會得到3分,而在罰球情況下成功的會有1分。

有時雙方球員會同時爭奪(手接觸著)籃球,又或在籃球規則中未能判斷控球權誰屬的情況下,球證會判雙方球員跳球。以往跳球會在最近的中圈或罰球圈進行(若規則定明時則在中圈),從2003年開始,國際籃球規則開始採用輪換發球法,以加快比賽節奏。


犯規
國際籃球規則中,犯規是指與對方球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每次被判犯規的球員都會被登記,每個球員容許有5次個人犯規(NBA中為六次),而個人犯規包括以下幾種:

有以下幾類犯規:

侵人犯規(一般人稱為個人犯規)—
定明球員不得以任何不正常的姿態(超出他的「圓柱體」),去阻止對方球員的前進,或使用粗野/激烈的動作。常見的侵人犯規有:
阻擋
撞人
背後非法防守
阻撓
非法掩護
非法用手
推人
罰則:如被判侵人犯規,除犯規球員要被登記一次個人犯規外,對方更可按情況得到控球權或罰球機會。
雙方犯規—
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球員會為了爭奪位置而發有激烈的動作,就是指侵人犯規的動作。球證就會判雙方球員一次隻方犯規,即每人一次個人 犯規,然後按輪換發球法決定發球權。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當球員犯規嚴重粗野,又或者球員防守時並非針對籃球而是進攻球員,這很容易導致受傷,球證可判斷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罰則:如被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會被登記違反運動道德犯規,這犯規同時是個人犯規,但兩次違反則不可在同一場比賽再參與比賽。除此以外,對方會得到罰球並之後有控球權。
技術犯規—
是指所有球隊人員,包括球員、教練和其他註冊人員的非接觸性犯規。規則中定明,所有人不可對球證無禮、要服從球證判決、不能拖延時間、不可騷擾對方球員、扣籃球員除安全理由外不可掛在籃上等,新的規則更定明球員不能故意跌下以博取對方犯規也是技術犯規的一種。
罰則:如被判技術犯規,會被登記技術犯規,這犯規同時是個人犯規。除此以外,對方會得到罰球並之後有控球權。
打架—
是針對在球場內球員以外的隨隊人員的打架行為的規則。違反者會被逐離場。
參考: 得唔得???
2006-12-19 6:05 am
我係籃球隊!籃球走多過2步=走步!
拍2下=double
有走籃&定位射籃!
可以搶籃板!
參考: 自己
2006-12-19 6:02 am
籃球!----歷史~~

籃球最初被稱為納史勿夫球,乃加拿大人納史勿夫﹝James Naismith﹞於1891年所創。當時,他正在國際青年會訓練學院﹝International YMCA Training College﹞,亦即現今的春田大學﹝Springfield College﹞擔任體育科講師。納史勿夫在設計此項活動時,特別關注到個人技術與整體合作兩方面的均衡發展。

在第一次的籃球試驗遊戲中,納史勿夫使用了一個足球,並把兩個有底的籃筐懸掛在體育館兩端離地約十英呎的牆上進行比賽。因此,納史勿夫認為稱這項活動為「籃球」更為貼切。隨著這一場籃球試驗遊戲的成功,納史勿夫更於美國各州院校積極推廣這項活動。及後,籃球活動更流行到世界各地。

1893年,一間公司正式生產了第一批比賽用的籃球,每隊出賽球員的人數亦於同年訂定為五人。1898年,開始在球籃上沿加上一個鐵圈,至於球籃方面亦於稍後時間轉為「開放式」的設計,以便球員在對方投籃得分後,可以盡快取回籃球繼續作賽。

1904年,籃球首次成為美國聖路易城﹝St. Louis﹞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比賽項目。不過,直至1936年在德國柏林舉行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籃球才正式成為奧運的比賽項目之一。至於女子籃球方面,發展則較為緩慢,由1892年一班女教師參加了納史勿夫主持的籃球訓練班開始,直至1976年,女子籃球才在加拿大蒙特里爾舉行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成為奧運的女子比賽項目之一。

時至今日,籃球在許多國家或地區,更發展成一個觀賞性極高的職業化運動,這尤以美國的 NBA 職業籃球聯賽為甚,每年皆瘋靡了世界各地數以百萬計的球迷,並且成為他們茶餘飯後的熱門話題之一。在香港方面,籃球除了是廣大市民一項相當普遍的活動之外,更是中小學體育科課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主要項目之一。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21: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18000051KK0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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