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署現正審核各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揀選單位程序暫定於2006年9月底至11月期間分兩批舉行,首批為二人或以上家庭;第二批為一人申請者(包括長者或非長者申請人)。如須延遲揀選單位程序,本署將於房屋署網頁及報章刊登通告,但不會個別通知申請人。
b) 揀選單位的先後次序排列方式請參考申請須知第4b(i)及(ii)項。本署會根據申請人自選單位的優先次序及可供揀選的單位數目,分批郵寄「自選單位通知書」予已獲初步核實符合申請資格的申請人。各申請人將會在其揀選單位日約兩星期前收到本署的通知書,依序獲邀從可供揀選單位的名單內,自行揀選一個符合其家庭人數(以申請組電腦紀錄為準)的公屋單位。但因可供揀選的單位數目有限及分佈不同地區,本署不能保證所有申請人均能獲邀約參加自選單位程序或成功揀選合心意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