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樓賠償問題

2006-12-16 7:32 pm
如A方於上年八月把樓賣給B方, 並已簽臨時合約預算同年12月成交, 同時已收訂金(3萬), 但此時A方發覺自己的樓契有問題, 因此在雙方同意下把成交期改為今年12月, B方於上年已把大訂(2萬8千)交給本人的律師, 請問如A方現在取消成交, A方需賠償多少?

回答 (2)

2006-12-18 7:01 pm
講多都無謂, 究竟你地簽左張合約點樣簽, 整個成交過程都是基礎於臨時買賣合約去做的, 幾多錢訂, 幾時比訂, 幾時成交, 點樣賠訂, 應該在臨時買賣合約講得很清楚的, 當然, 如果兩方面都同意, 當然乜都可以改啦!

你們更改了成交日期, 有冇簽改合約? 雖然口頭協議都有效, 但在法庭爭辯可能會麻煩D!

如果A要取消成交, 最終都要睇你地份合約點寫!

至於必買必賣, 一般都是在臨時合約中注明的, 但兩方面同意也是可以更改的!
2006-12-17 1:43 am
如果賣方因為樓契出現問題, 理論上買方只可要求退訂及取消交易,或接受照常交易, 並唔可以要求賠償的


收錄日期: 2021-04-12 23: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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