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樓賠償問題
如A方於上年八月把樓賣給B方, 並已簽臨時合約預算同年12月成交, 同時已收訂金(3萬), 但此時A方發覺自己的樓契有問題, 因此在雙方同意下把成交期改為今年12月, B方於上年已把大訂(2萬8千)交給本人的律師, 請問如A方現在取消成交, A方需賠償多少?
回答 (2)
講多都無謂, 究竟你地簽左張合約點樣簽, 整個成交過程都是基礎於臨時買賣合約去做的, 幾多錢訂, 幾時比訂, 幾時成交, 點樣賠訂, 應該在臨時買賣合約講得很清楚的, 當然, 如果兩方面都同意, 當然乜都可以改啦!
你們更改了成交日期, 有冇簽改合約? 雖然口頭協議都有效, 但在法庭爭辯可能會麻煩D!
如果A要取消成交, 最終都要睇你地份合約點寫!
至於必買必賣, 一般都是在臨時合約中注明的, 但兩方面同意也是可以更改的!
如果賣方因為樓契出現問題, 理論上買方只可要求退訂及取消交易,或接受照常交易, 並唔可以要求賠償的
收錄日期: 2021-04-12 23: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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