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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
目 前 , 有 關 安 樂 死 的 概 念 在 學 術 界 並 不 統 一 , 現 代 的 意 義 一 般 是 指 對 患 有 不 治 之 症 、 瀕 臨 死 亡 的 患 者 , 在 當 前 醫 療 的 條 件 下 , 無 法 解 決 其 痛 苦 , 故 在 病 者 本 人 或 其 親 屬 提 出 , 經 過 一 定 的 程 序 , 由 醫 生 用 主 動 的 對 策 , 使 他 在 無 痛 苦 的 狀 態 之 下 結 束 其 生 命 的 一 種 方 式 。
http://www.healthno1.com/health/feature/html/fe19970514.html
立法會四題:香港實施安樂死問題
政府已研究過「安樂死」這個在很多國家備受爭議的題目。「安樂死」是一個具爭議的議題,它對醫學、社會、道德、倫理及法律等各個方面都有著一定的影響。從字面上來看,「安樂死」的意思是"好的死亡";但實際情況中,它已被泛指為蓄意結束末期病人生命的行為。但我應特別指出,「安樂死」一詞目前仍存有很多不同的定義。因此,我們在描述一個個別行為或情況時,要小心地考慮「安樂死」一詞是否適用在這個情況,以免產生誤解。
在今天的討論中,我打算為安樂死作出以下的定義:「安樂死是一個意圖終結生命的蓄意行為,作為提供給病人的其中一項醫護服務。」此情況應用於末期病人,此行為在病人或其家屬的要求下進行。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001/26/0126225.htm
有關安樂死的行為在香港法例第二一二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定義下,任何 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的話,都會被視為犯罪行為。任何 人如因意圖殺害或傷害他人身體而殺害他人,他的行為將可列作謀 殺。再者,世界醫學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亦反對安樂死,因 為這是違反專業道德及操守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1.html
一般所說的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等兩種,主動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採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死亡,被動安樂死則是指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由病人自行死亡。在實踐上,安樂死又可分「直接安樂死」與「間接安樂死」,前者是指安樂死的本意是要病人死亡,後者的本意則是要解除病人的痛苦。安樂死同時又分為兩種病人的意願,即自願和非自願兩種,自願安樂死是指病人自己要求安樂死,或有過這種願望,或對安樂死表示過同意。非自願安樂死是指那些無行為能力病人,如嬰兒、腦死病人、昏迷不醒病人、精神病人、智力嚴重低下者實行安樂死,這些人不能表示自己的要求、願望或同意。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1.html
2006-12-17 01:22:55 補充:
總結:「安樂死」一詞目前仍存有很多不同的定義。一般所說的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等兩種在實踐上,安樂死又可分「直接安樂死」與「間接安樂死」安樂死同時又分為兩種病人的意願,即自願和非自願兩種政府對安樂死的定義:「安樂死是一個意圖終結生命的蓄意行為,作為提供給病人的其中一項醫護服務。」在香港法例第二一二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定義下,任何 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的話,都會被視為犯罪行為。任何 人如因意圖殺害或傷害他人身體而殺害他人,他的行為將可列作謀 殺。
2006-12-17 01:26:53 補充:
安樂死也分為『積極安樂死』跟『消極安樂死』。『積極安樂死』是藉著藥物或其它人工方法等積極作為所進行的安樂死,這也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安樂死。而『消極安樂死』則包括了一切的『不作為』在內,例如中斷醫療甚至中斷基本照顧而導致死亡者。不過有的時候,消極和積極不容易區分開來,一旦換了一個觀點,原本的作為可能變成不作為,而不作為變成作為。
2006-12-17 01:32:51 補充:
假如一個人患了不治又極度痛苦的病症(如癌症末期),人能否採取科學認可的方法,來減低他受苦的時間,例如不再給他延長生命的藥物,這有兩種方式︰強迫的和自願的。強迫的安樂死指非由病人提出,是旁人(如親友或醫生)給予病人最無痛苦的死亡,有人稱之為「仁慈殺害」(mercy killing),如先天性嚴重缺陷的嬰兒,末期的、痛苦又沒有尊嚴的成年病患等自願的安樂死,是指病人頭腦清醒時主動要求醫生結束其受苦的生命。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81701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