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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申命記20:14; 21:10-13既然神視姦淫為罪,為什麼神讓以色列人把仇敵的女人擄回來做老婆?這不是姦淫或是強姦嗎?
這一個問題我要分三段回答。1) 仇敵的女人擄回來要做什麼? 2) 娶他們做老婆算是姦淫或是強姦嗎? 3)這樣做不是忽略這些人的人權嗎?
1) 那些不是住在迦南地的外邦人的城邑被以色列人攻陷後,神允許他們把這些人的女人,小孩,還有牲畜,擄回來做自己的掠物。女人被擄回來不是要成為眾人發洩情慾的對象,而是分散在以色列中做俾女(21:14)。如果主人喜歡她,就可以把她娶來做老婆,把她從俾女的地位拉拔起來,成為家中的女主人。從此對待她要像對待以色列人一樣。
2) 這不算是姦淫。雖然外邦人的女子可能不會願意嫁給以色列人,但是當時的風俗本來就沒有現代的自由戀愛的概念。就算這些外邦人沒有被以色列人攻破,他們的婚姻照樣不是他們自己可以決定的,是由他們的父母決定的。如果以色列人這樣算是強姦,那當時所有的婚事都應該算是強姦才對,因為當時的婚事都是沒有經過新娘答應的。讀者在批評聖經時要小心不要把自己的文化當作是基準,這就是為什麼筆者花了這麼多的時間寫前言。再者,所謂的姦淫是沒有婚約的性行為才叫做姦淫。在這裡,男主人願意娶這個外邦人,把她的地位提拔到女主人,一生照顧她,跟她生的小孩以後也會繼承他的產業,這怎麼能叫做姦淫呢?誠然,要一個女孩子接受一個把自己的爸爸殺掉的民族的其中一人作為她的丈夫是很難以接受的(媽媽照理沒有被殺,但是可能也成為別人的俾女),所以神才頒佈律法說要給她一點時間為自己的家人哀哭,作為他轉換人生的一個預備時期(經文沒有說為丈夫哀哭,所以應該只是指還沒出嫁的女子)。可能有讀者認為一個月哪裡夠,這可是一生的屈辱,哪裡是一個月意思一下就可以合理化的。要知道當時的婦女沒有像現代人一樣很有自主權。對於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他們大多可以逆來順受。如果這個外邦女子真的不願意成為主人的妻子,應該也很難要她剪頭髮和修指甲吧(21:12-13)?經文中顯示這些是要女子自己做的,而不是被強迫執行的。
事實上,以色列人被外邦人抓去時,也顯露出這個特點。列王紀下第五章就記載了一個以色列女子被外邦人所擄走,後來做了一個將軍的俾女。她並沒有因此怨天尤人,整天想著自己的遭遇多麼的不公道。反而在將軍家服事一段時間之後,還會擔心主人的事情。主人得了大痲瘋,她並不是幸災樂禍,而是提供建議希望他能夠被治好。從主人的反應中可以知道,這個以色列女子在這外邦人的家中的待遇應該也不差。她不但有發言權所講的話主人竟然也聽的進去。可見當時所謂的俾女其實並不像我們所想像的那可憐。如果連他們都認為自己族的人被打敗了被迫去服事外邦人是理所當然的,能夠逆來順受,那我們這些現代人還這麼雞婆替他們義憤填胸做什麼?
3) 有些讀者認為把仇敵的弱小抓來幹苦工是沒有人權的行為,但是就如筆者上面所寫的,當時的風俗就是這樣。被打敗的民族就要服事打贏的民族。當時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可能會有讀者認為為什麼神不能超脫當時的風俗,頒發超越當時風俗的律法呢?會這樣想的人通常都認為當時的人對於人權的概念是不足的,而現代人對於人權的概念比較正確,神應當要教導以色列人現代人所講的人權,而不是按照他們當時的風俗頒發律法。可是這個前提真的是正確的嗎?現代人對於人權的觀念就真的是絕對正確的嗎?如果當時神真的頒發合乎現代人”口味”的律法,那到了西元三千年,人民的”口味”又變的時候他們還不是照樣批評?如果神是按照西元三千年人民的口味去頒布當時的律法,我們這些公元兩千年的人民可能也無法接受。重點是,我們需要跳脫出我們的”自以為是”,認為我們現在的思想就是正確的,與其不同的就是錯誤的。
讀者想一想,如果真的要按照現代人的思想,不把敵人的婦女和小孩抓來做工,那會有什麼樣的後果?首先他們的生計就有問題。當時的女人是無法自立更生的,你把她族的男人都殺死了也等於把這些婦女生存的條件一併毀滅。如果不把她們請來做俾女,她們可能也只有餓死的份。那如果不要把他們所有的男人都殺死呢?這樣豈不是放任一個定時炸彈?過了二十年這個城市可能會再度攻打以色列人,那到時死的人可能更多。其實只要好好想一想就知道現代人的做法其實在當時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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