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這僱主一定是有備而來的
你一開始就指出, 此公司是放 <勞工假> (正式名稱: 法定假日), 即是在那些銀行假期 (但非和勞工假重疊的日子) , 如復活節, 他是沒有給你放假的必然責任的. 另外 12月銀行假一般放2 天, 勞工假期只要求僱主放一天, 即聖誕或冬至. 所以如果12月給你放2天假, 其中一天已盡了法例的義務, 另一天就可以當是額外的了.
你問題的重心在於他可不可以扣你的累積年假來放上述假期. 表面上看來可以. 不過仍可斟酌
法例規定僱主要給僱員放足夠有薪年假, 在你的情況, 即放夠9天給你, 可是並沒有規定他要按你要求的日子放假. 只是規定他在決定了日子之後, 在放假前14天的書面通知. (僱傭條例第41AA(4) 條) 同時, (僱傭條例第41AA(5) 條) 又規定, 僱主決定這些假日的日期, 必須是連續的假期, 例如你有9天累積年假, 便應安排連續放9天. 如果有你的要求, 才可以斷開, 即使有你的要求, 僱主給的決定的年假需包括一段不少於連續3天的日子
你的僱主可能觸犯了一些輕微的條例
1. 如果他叫你放年假, 卻未能預先14天通知, 可能觸犯了(僱傭條例第41AA(4) 條)
2. 可能違反, (僱傭條例第41AA(5) 條) , 即把9天的假期斷開一段段放, 而那是在你沒有要求的情況下.
這兩條罪行, 可能使僱主遭到勞工處票控. 不過只流於技術上的違例. 然而, 如果你把這情況往勞資審裁處申訴的話, 可能沒有結果, 因為法官可能認為你畢竟放了9天假, 也拿到工資, 沒有損失.
這是關於年假的勞工法例原文: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80c381255dd653d18825648c00023e0d?OpenDocument
你或者留意到, (僱傭條例第41AA(3) 條) 寫明, 僱主要徵詢僱員來決定年假的日期, 可是在僱傭條例下, 找不到這一條的罰則, 所以是否能以 "不諮詢" 為由檢控僱主違反法例, 也有疑問.
僱傭條例罰則條文是第60-64條, 在此觀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OpenView&Start=57.1.142&Count=30&Expand=57.1#57.1
以上說是根據可得的資料所總結, 詳情仍應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