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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之形成係因企業體係於企業重組之需要,而以控股之方式支配管理各子公司較能節省成本,故控股公司事實上為企業結合問題之一環,且就企業之經營策略而言係因應管理學上組織扁平化、分化之趨勢。就此趨勢而言,企業結合在現行法下所得採取之形態主要係由母公司設立子公司,形成公司法上之關係企業。然而隨著控股公司形態之演變,此種「事業型控股公司」已不能因應商業活動及企業重整之需求,而有所謂「純粹控股公司」之出現。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依照其存在的時期及地點之不同,其機能和型態會有所差異,而其解釋的方式又往往因為研究目的而有所不同,是故在對控股公司做定義時,一般無法明確地定義控股公司,只能為一概略性的陳述。
控股公司之實質定義,原則即係持有其他公司(即被控股公司)之股份,以支配控制此其他公司之經營活動。德國學者有認為控股公司之核心在於所謂「證券代位」,亦即控股公司發行證券之目的並非在創造自己實際之資本,而係為取得其他企業之證券以達到控制之效果,故將之稱為「證券代位公司」(Effektensubstitionsgesellschaffen)。日本學者則進一步認為,控股公司之核心意義在於「支配」,包括成立之初即為支配既存之企業體各公司,以及企業體原有一母公司存在而以控股公司之方式作為節約支配子公司成本之手段。
事實上,雖然因為控股公司本身以支配被控股公司為主要目的,而並無實質之生產事業,但基於法令及機能上之需要,控股公司與一般公司一樣,仍必須有董事會作為業務執行機關、在組織上亦必須有總務、會計、財務等部門。與一般公司不同者,控股公司之管理部門必須兼及對被控股公司之經營管理。
eg.
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控股公司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