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公司因小事炒我,話嚴重過失無得賠.
我追佢1個月代通知金
上庭時,我唔記得講見工時並沒有講明試用期及通知期(口供詞有提及),
公司代表亦都只係話見工時"好似"有講有3個月試用期,
當我想提出時卻沒有機會講(係法庭上,每個人講嘢都有次序,
亦都唔可以話想講就講,個官會喝住你...),之後個官就話休庭結案.
結果判我勝訴,但因為我無提出有無試用期等問題,而我公司有,
所以裁定係有試用期,我只可以獲得7日賠償.
呢個係一個疑點,大家都無簽合約,公司都係口講,雖然我唔記得提出,
但係代唔代表我既唔係事實?公司係事實?
(我好很定公司無講,我所有條款都有記低,甚至見工日期,時間也有)
我好"盟"自己點解咁蠢,咁大意,如果大家講哂成件事實情出嚟,等個官判,
就算我輸都心甘命底.
我應唔應該申請覆核呢?屋企人叫我算,唔好整咁多嘢....唉....
我只想攞返我應得既.
更新1:
公司無講有試用期呀!勞工法例係要賠1個月嫁, 勞工處都係咁講!
更新2:
我當然有檢討被炒的原因, 你認為如果我真是嚴重過失,底炒,法庭會判我勝嗎? 如果你無意見或無心,請你不要回答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