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之授信實務???(急)

2006-12-15 6:42 am
金融界之前輩:
1.授信對保可否於申請當時一併完成?如可 ,借據金額如何書寫(因核貸金額可能小於申貸金額)?有否法規依據?亦或法院判決實例?撥款時須再作任何動作嗎?
2.土地前之畸零地,如為私人所有且分區非"道",但此塊地上已有水溝(計劃道路範圍外),那本筆土地可否徵為擔保品?債權如何確保?
3.是否分區為"道"且有二戶以上通行,債權即可確保無虞?

請詳答, 謝謝!
更新1:

請問shawhwa 何謂"授信起日"?又保證人如何主張保證責任不存在?土地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二戶以上)),達20年以上即成立公共地役關係,為既成道路,但如二戶以上未達20年者該如何? 謝謝!

回答 (2)

2006-12-20 9:14 am
✔ 最佳答案
一、授信對保是可以同時完成,立據日亦可早於撥款日(或授信起日),卻不能晚於授信起日,但金額部份就很難回答,實務上有把握時就先寫,有些銀行會留白日後確定再填(甚至是授信人員代填,但契約或本票借壉應為本人才有權填寫,授信人員如不得已代寫,日後也絕不能承認。);重點在於交付價金,撥款除非特殊原因,一定要撥入借款人開立之同名帳戶(此帳戶應是經由本人親自開立,或經合法程序授權開立),經過入帳之交付後,債權成立,日後有爭議時亦有往來帳務依據。法院判例上,是有借款人否認債之存在,或對金額異議,或主張金額非本人填寫,但這在借款人方面,除非冒名借貸,個人沒有印象曾經判過銀行敗訴,但在保證人方面,則有不少起保證人之責任成功免除,其差異就在經過交付對價下,借款人主張較難成立,但保證人則有較大空間主張保證責任不存在。
二、最好還是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之通行權許可同意書,但依據內政部的函釋,土地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二戶以上),達20年以上即成立公共地役關係,為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私自改變現況,亦即不論土地分區為何,你只要查明有二戶以上使用該土地,且房屋設籍逾 20年以上時則視為既成道路,亦即表示有通行權,這種土地非盲地,可以做為擔保。
僅供參考。
2016-01-19 3: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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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30 1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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