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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基本法條文中的「普選」二字,在英譯版本是universal suffrage。政治學上「普選」的定義在於選民資格會否受到納稅額和性別的限制,與權力機關的產生辦法沒必然關係,更沒有特別規定選舉的形式與方法。然而,泛民主派現時提出「普選」的要求時,其實是要求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進行「全面直選」(direct election)。故此他們似乎將條文中「普選」二字解作「普及選舉」(popular election)。若我們將泛民主派口中的「普選」和《基本法》中的「普選」混為一談,則只會引起不必要誤會。
最重要的是,現時泛民主派所提出的「全面直選」並不是「普選」的唯一選項。我們必須知道,普選不一定代表全面直選,而是存在間接選舉乃至差額選舉的可能性,也不是代表整個權力機關都必須透過選舉產生。現在我們談論民主之時,通常只是集中討論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有時甚至只是探討整個政制內的其中一個立法機關之產生辦法。
以英國為例,上議院並非由選舉而是世襲委任制,下議院才由地區直選產生,再由下議院內的最大多數黨組成內閣,國家元首卻仍是沿用世襲帝制。然而,英國卻是不少人公認的君主立憲制民主國家。故此,不一定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均需由全面直選產生,才是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出路。
此外,每當我們談到政制發展的時候,由於代議政治與政黨政治有如一對雙生兒,大家都會談到政黨政治起來。然而,若將政黨政治與行政長官結合起來,則未必有利於香港社會的長遠發展。筆者認為,行政長官理應以社會各界意見為依歸,而不是執一黨之見的政治人物,因此香港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才會規定政黨背景的候選人在當選後必須退黨。
至於有些人要求行政長官以全面直選產生時,或許他們忽略了《基本法》第45條的條文。較早前樂鞏南先生亦在他的文章中,將第45條條文拿出來詳細解讀一遍,當中他提到條文內重要的一句「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其實很值得各位深思。
民主非一步登天
其實今次政府提出的「區議會方案」,乃是經過五次詳細諮詢而制訂出來的政改方案。當中提出的立法會「5+5」方案,更為香港的普選之路,尋找出了一個新的方向。我們只須細心想一下,既然全面直選並不是普選的唯一出路,就會發現立法會內一半功能組別的議席,將來倘若全由區議會間選議席所取代,相信這也是達至普選的另一路途。
我們在討論香港政制發展的問題時,需要記得《基本法》條文中的三個字眼:「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和「最終」。「實際情況」與「循序漸進」是兩者互動的,「實際情況」許可就「漸進」,「實際情況」不許可就「不漸進」,「漸進」之中有「序」。這個「序」既是「程序」又是「秩序」,更與「實際情況」不可分割,這才會使香港的政治體制「最終」達至普選。
泛民主派必須明白「一步登天」,乃是不切實際的行為。以溝通取代對抗,才有助於香港長遠的政制發展。誠然,泛民主派現在改為爭取「2012雙普選」確是一個好開始。不過,他們將來在2008年參與立法會選舉時,必會遇到一個難堪的情況:04年立法會選舉時泛民主派人士痛罵對手改為爭取「2012雙普選」是「轉」,他們這樣做又是否認為自己現在是「轉」呢?
基本法與「一國兩制」】 余若薇﹕「最終」是目標不是時間 (2004-01-27 02:05:01)
【明報專訊】內地「護法」蕭蔚雲訪港,連串強硬言論惹來眾說紛紜,有人將蕭老的說話奉為聖旨,認定中央不會容許 07及 08普選,港人無謂對幹,亦有人批評他言論過火,既損害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亦破壞胡溫領導班子辛苦建立的開明形象。
蕭蔚雲闡釋《基本法》第 45條時,指特首產生辦法最終達至普選目標,當中「最終」的意思是「最後,或接近最後的時間」,因此草委當年的想法是在「 2047或 2037年才有普選」,這說法與一般港人所想距離太遠了﹗
事實上,第 45條用上「最終」一詞應是指最終目標,即特首最終要達至由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再經普選產生。《基本法》並未有片言隻字,就達至這個目標訂下具體時間,更別說是 2047年。
若 2047普選
何不寫在《基本法》﹖
套用蕭老的說法,若最終要 2047年才普選,為何不在《基本法》寫清楚﹖正因 80年代起草《基本法》時,草委會未能就何時普選達成共識,因此只訂下回歸頭 10年的特首與立會產生辦法。
《基本法》是一份憲制性文件,這類文件特色是條文不可能寫得太死,以便詮釋時有更大彈性。一般來說,在闡釋憲制性文件時會採用 purposive approach,力求體現立法原意。蕭蔚雲認為要待 2047年才可普選,大概是因為當年鄧小平一句「 50年不變」。然而據《基本法》第 5條,「 50年不變」是指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鄧老當年也沒有說政治體制不能變。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 45條已將普選訂為理想目標,附件一亦為更改 07年後特首產生辦法提供相關程序,方便靈活修改,這正好說明政治制度可以改變。
至於在什麼情下可以變,以達至普選目標,第 45條提供了兩個指導原則,即按照實際情及循序漸進。就第一點,當現有制度行之有效,人人感到滿意,自然毋須急於求變,然而當制度未能與時並進,特首人選非眾望所歸,政府施政舉步維艱,就像現時香港的情,改變已是避免不了。
所謂「循序漸進」,自然不是指按算術方程式般作推算,而是要因應實際情,可快可慢。有論者認為凡提倡普選都是「一步到位」,不符合循序漸進原則,但不要忘記《基本法》第 45條所指的普選特首,是要經過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
50年不變
是資本主義不變
像《基本法》第 45條關注組提出,將現時 800人選舉委員會或立法會變成提名委員會,每名參選者必須先取得足夠提名,再經普選產生特首。亦有人認為 800人或經功能組別晉身立法會議員,只是由少數選民選出,並非具有「廣泛代表性」,與美國總統一人一票間選制度相差甚遠。
關注組認為,特首選舉提名委員會要「循序漸進」,最終達至具廣泛代表性,然而為免掀起不必要爭拗,遂提出中間落墨方案,在現有架構下作最少改動,期望能在 07年達至「有限度提名委員會制度」下普選特首。
07年能否締造歷史,一圓普選夢,有待港人打造。
香港最近舉行大遊行,要求普選,同時有英文標語要求「 universal suffrage」。
現在要談的是普選及universal suffrage的意涵。suffrage指投票權或選舉權,universal suffrage指普選或普選權,即一人一票(one man, one vote)。除了對年齡、受刑人,及禁治產人之限制規定外,一國法律不得因種族、性別、信仰或社會地位而限制人民的投票權或選舉權。此之謂普選權(universal suffrage)。
美國在蓄奴時代,黑奴是財產(chattel),當然沒有投票權;在一九二○年第十九憲法修正通過之前,女子是沒有投票權的。南非在種族隔離時代,黑人是沒有投票權的。這些都違反普選權(universal suffrage)。
美國與南非經過人民長期奮鬥,現在都享有普選權。
香港人的訴求則不同。港人是享有普選權的,即一人一票,並無人被剝奪投票權。問題的核心是行政首長與部分立法官員並非直選產生。香港人要求特首(特區行政首長)直選,並要求立法局(六十議員,其中一半直選)全面直選。目前立法局之議員中一半並非直選產生;特首由一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產生,而此一委員會亦非直選產生。
是則港人的訴求究其實應該是直選(direct elections)。激進一點的說法,應該是要求完全民主(full democracy),含蓄一點則可稱要求政治改革(political reform)。
總之,打出普選(universal suffrage)的旗號,不夠精確,易引起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