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分戶問題

2006-12-13 12:23 am
我同我老公住緊公屋,但我將會同佢離婚,而我帶住2個小朋友係咪可以同房屋署再申請另外一間????????

回答 (2)

2006-12-13 12:32 am
✔ 最佳答案
公營房屋政策

乙部:第十章:分戶政策在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原則下,房屋署(房署)一般不會接納住戶的分戶要求,以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住戶如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房署可按其特殊情況作個別考慮。為更有效地處理分戶的要求,房屋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修訂了公屋分戶政策,詳情如下:

.......

自願合住之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的分戶申請

除上述原屬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之外,其他公屋住戶歸納為自願合住之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他們如提出分戶要求,將作以下安排:

1.
除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並獲社會福利署(社署)或受資助非政府機構轄下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推薦外,住戶亦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原住戶及分拆住戶均須分別接受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輪候冊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

b.
原住戶及分拆住戶均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即自提出申請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2.
如雙方均通過上述評審,而獲准分戶,分拆住戶將只能獲編配新界區的翻新公屋單位。若個案由社署推薦,並獲物業管理總經理批准,則有關的分拆住戶可獲編配市區的翻新公屋單位。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申請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3.
在分拆住戶獲配另一間公屋單位後,不論原住戶及分拆住戶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他們均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繳交原有及倍半淨額租金的住戶,每兩年須申報家庭入息一次;繳交雙倍淨額租金的住戶則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一次;但若所持的租約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所批出,則住戶不論繳付原有、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均仍須繼續按「批出新租約政策」所定,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4.
如任何一方未能通過有關的全面經濟狀況評審或/及不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則不會獲編配另一間公屋單位。不符合規定的一方應遷出現居公屋單位。但若該分拆住戶是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則可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若獲批准,暫住期不得超過一年,期間須繳付該單位的市值暫准租用證費。

5.
如住戶的分戶申請因未能符合分戶政策所訂定的資格準則而不獲批准,但其中一方堅決要求脫離原住戶,他們可按個人的情況和需要,向社署求助。社署會視乎個案的特殊情況而考慮他們是否符合體恤安置或接受其他房屋援助的資格。

6.
若一方或雙方均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或不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住戶可撤回分戶申請,自行安排居所。

無論分拆住戶或原住戶在獲配另一間公屋單位而遷出後,住戶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若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人數時,他們必須遷往一個適合其認可家庭成員人數的單位。
2006-12-13 12:30 am
可以的
你可以搵社工幫手會快d
參考: 聽聞


收錄日期: 2021-04-12 15:53: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12000051KK0208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