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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交通方面, 例如車票、飛機票、船票等, 就違反香港法例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6B 條:《禁止在公眾地方出售交通客票圖利》:
(1) 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眾地方以高於批准價格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如果是炒娛樂場所的門票, 如演唱會、戲院、遊樂場、展覽館等的入場券, 就違反香港法例172 章《公眾娛樂場所條例》6 條:《對未獲授權而售賣門票的限制》:
(1) 如門票或門券是授權或看來是授權進入根據本條例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或進入根據《娛樂稅條例》*須在入場費上繳付稅項的場所的,則任何人─
(a) 不得於公眾通道或上述場所的入口大堂或引道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或門券,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或門券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或門券,但於該場所的東主或管理人或該場所內所舉行的娛樂、展覽、表演、遊樂、遊戲或運動的籌辦人所指定的售票處、攤位、入閘機或櫃位進行則除外;或
(b) 不得以超過該東主、管理人或籌辦人就活動所定的款額(連須繳稅項(如有的話))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該等門票或門券,或展示或管有該等門票或門券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或門券。
(2)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
2006-12-11 16:51:54 補充:
唔係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