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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輯錄自澳門交通廳有關考取駕駛執照的資料
駕駛考試的申請
辦 理 類 型
首次申請
必 須 遞 交 文 件
1. 填妥1號表格 (印務局或綜合服務中心有售);
2. 駕駛員體格及健康證明書 (第8號表格),且獲衛生局蓋印登記;
註:如使用隱形眼鏡的考生,應同時出示由眼科醫生簽發的證明書。
3. 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4. 一吋半近照4張 (彩色白底)。
必 須 出 示 文 件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注 意 事 項
1. 駕駛考試申請書須具駕駛學校印章及教練員簽名;申請駕駛考試資格:
2. 投考人必須居住在澳門最少6個月;
3. 獲得有關類別駕駛執照,必須達到下列年齡:
輕型摩托車:16歲;
重型摩托車,輕型汽車:18歲;
重型貨車,重型客車 及鉸接式車:21歲;
4. 申請重型客車駕駛考試者,須持有重型貨車駕駛執照至少一年;
5. 年齡介乎16至18歲的學習駕駛輕型摩托車人士,應同時遞交父/母批准聲明書 (表格由駕駛執照處提供);
6. 投考輕型/重型摩托車人士,應在發出學習駕駛執照時,同時遞交已購買第三者保險之證明文件;
7. 學員必須在駕駛理論、駕駛實習及或駕駛技術教學等每一類教學,獲所規定授課方可接受考試。
對 象
欲考取澳門駕駛執照者。
申 請 費 用
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刊登於2003年12月1日第48/2003號澳門政府公報 。
表 格 費 用
1號表格:澳門幣3元 (倘須購買)
印 花 稅
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 證 金
無須繳付保證金
負 責 單 位
交通運輸部 - 駕駛執照處
辦 理 地 點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二樓。
辨 公 時 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 9時 至 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電 話 / 傳 真
電話:337676
所 需 時 間
申請時即可安排駕駛考試日期
駕駛考試的申請
辦 理 類 型
第二次申請
必 須 遞 交 文 件
與首次申請相同,另須遞交有效澳門駕駛執照清晰影印本1張 (申請其他駕駛考試者)。
必 須 出 示 文 件
與首次申請相同,另須出示有效澳門駕駛執照正本。
注 意 事 項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其中一項:
1. 投考人已持有有效之澳門駕駛執照,而申請其他駕駛考試者 (可豁免理論測驗);
2. 投考人只完成理論測驗並取得合格,且必須於合格日起計,2年內提出有關申請者;
3. 投考輕型/重型摩托車人士,應在發出學習駕駛執照時,同時遞交已購買第三者保險之證明文件;
4. 學員必須在駕駛實習及駕駛技術教學等每一類教學,獲所規定授課方可接受考試。
對 象
欲申請其他車輛類別考試者。
申 請 費 用
與首次申請相同
表 格 費 用
1號表格:澳門幣3元 (倘須購買)
印 花 稅
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 證 金
無須繳付保證金
負 責 單 位
交通運輸部 - 駕駛執照處
辦 理 地 點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二樓。
辨 公 時 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 9時 至 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電 話 / 傳 真
電話:337676
所 需 時 間
與首次申請相同
駕駛考試的申請
辦 理 類 型
重考
必 須 遞 交 文 件
與首次申請相同
必 須 出 示 文 件
與首次申請相同或經由駕駛學校或駕駛教練員認證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注 意 事 項
1. 車輛駕駛員體格及健康證明書的有效期為半年;
2. 投考輕型/重型摩托車人士,應在發出學習駕駛執照時,同時遞交已購買第三者保險之證明文件 ( 若購買第三者保險在考期前失效需出示有效保險之證明文件);
3. 學員必須在駕駛實習及駕駛技術教學等每一類教學,獲所規定授課方可接受考試。
對 象
投考人於理論測驗、駕駛實習測驗或技術測驗中未能取得合格之申請者。
申 請 費 用
與首次申請相同
表 格 費 用
1號表格:澳門幣3元 (倘須購買)
印 花 稅
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 證 金
無須繳付保證金
負 責 單 位
交通運輸部 - 駕駛執照處
辦 理 地 點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二樓。
辨 公 時 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 9時 至 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電 話 / 傳 真
電話:337676
所 需 時 間
與首次申請相同
駕駛考試的申請
辦 理 類 型
提前 / 延期
必 須 遞 交 文 件
1. 第 007/CS/DC/SVT V1 號表格 (可在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免費索取或於民政總署網頁下載);
2. 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申請提前或延期測驗原因之證明文件。
必 須 出 示 文 件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注 意 事 項
1. 申請延期駕駛實習測驗之考生,於申請時應遞交有關之學習駕駛執照;
2. 申請提前或延期駕駛考試之理由,將按照《駕駛考試提前及延期規章》之規定,作出批准與否,有關規章的詳細內容可參閱附件Ⅱ。
對 象
未能出席已安排之駕駛考試的考生。
申 請 費 用
與首次申請相同
表 格 費 用
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 花 稅
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 證 金
無須繳付保證金
負 責 單 位
交通運輸部 - 駕駛執照處
辦 理 地 點
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二樓。
辨 公 時 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 9時 至 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電 話 / 傳 真
電話:337676
所 需 時 間
5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