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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稅制的異與同>> - 張富強
稅收制度是內地與香港財政體系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在保證各自的財政收入、規範稅收徵納關係、調節經濟運行過程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由於歷史的和社會的等等方面的原因,兩地稅收制度的發展進程不盡相同,規範運作的方式亦存在差異,但它們都是或基本上是在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逐漸走向成熟、走向完善的;同時,由於兩地同文同種,有著相同的文化傳統和社會背景,相互之間又始終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徵。對內地與香港稅收制度作一番較為深入的比較,無疑有助於相互的借鑑和補充。對於探索香港九七回歸後兩地稅收制度相互銜接的途徑和方法,有一定的意義。
稅收制度是國家或地區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制定稅收制度的目的,在於規定政府與納稅人的證納關係,把這些關係法律化、規範化,成為政府與納稅人必須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據。內地與香港採用現代稅收制度的時間並不長,但至今卻已完全形成或正在形成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機制。
內地現代稅收制度建設的起步較晚。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向市場經濟的逐漸過渡,通過借鑑香港及其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一些成功經驗,僅用短短的十幾年時間,就大體完成了現代稅制體系基本框架的建設,其成績是顯著的。特別是通過194年工商稅制改革,內地已建立起以流轉稅、所得稅並重、輔之以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目的稅,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為主體稅種、以消費稅等16個稅種為輔助稅種的多層次、多環節的復合稅制體系。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香港稅收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英國稅收制度的濃重影響。1947年,香港制定一部重要稅收法規——(稅務條例》,所體現的治稅精神,就深受英國。重穩定稅入、輕經濟調節」的傳統稅收原則的影響,所規範的稅收制度.系來源於「英聯邦稅收一攬於方案」,所規定的徵稅方法,則更是基本上採用了 1803年英國稅法所實行的徵稅模式。當然,任何一種稅制,部不可能脫離本地的社會實踐,香港稅收制度亦是如此。海港的環境,使香港稅制的制定和修訂,始終以有利於吸引外資、促進本港經濟貿易發展為出發點,從而使之始終呈現稅制簡單、徵稅面窄、稅種少、稅負輕等特點。半個世紀以來,香港已逐漸形成了一套形式較為完備、內容協調一致的稅收制度。它以《稅務條例》為主幹,以其他稅收法規為補充,形成了以人息及利得稅法、財產稅法、娛樂稅法等構成的結構簡單而行之有效的稅制框架,並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處於不斷的完善過程中。
稅收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稅。從廣義上來說,其內涵包括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的內容。就世界範圍來看,目前只有新加坡等極「少數國家的稅務機關;既有稅收立法權,又有稅收執法權,還有部分稅收司法權。絕大多數國家的稅務機關只有稅收執法權和部分司法權,只負責稅收徵收管理和享有對納稅人進行民事處罰的司法權力,而刑事處罰則由國家的司法機關負責。有些國家如美國雖設有聯邦稅務法庭,但完全獨立於稅務機關,同專門審理稅務糾紛案件的特別法院。香港稅務機關擁有稅收執法權,但沒有立法和司法權。香港基本上實行一級財政管理,立法局在財政上有權統一制定法例和審議全港預算收支。法案在立法局通過後,須經總督同意,始成為法律。財政司作為香港財政當局的最高長官,除了擁有財、政行政和管理的莫大權力,還直接參與各種經濟及金融事務法規的制定和修改。而作為財政司下屬及全港稅務員高行政機關的稅務局,純同稅收法規的執行機關,在執行稅法時,有獨立依法辦事的權力,任何部門無權干預,且可以就稅收法規修改問題向財政司提出意見和建議。內地的情況則有所不同,作為全國最高稅務機關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僅擁有執法權,而且還具有一定的授權立法權。內地稅收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頒發地方性法規權力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由各級人大授權立法的國務院、地方政府和全國稅務主管機關。根據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可以依法擬訂和執行國家稅收法律t法令、法規,制定和執行實施細則及稅收行政規章.提議稅種的開徵和停徵、稅目的增減、稅率的調整;省級稅務局可依法擬訂地方各級的稅收行政規章和實施細則,根據規定權限,處理有關地方稅種的減免,負責集體和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p
稅收管理的特點,是依靠國家的權威,通過稅收行政管理機構來組織、指揮和控制稅收分配的活動。而稅收管理能否獲得有效的運作,與稅收管理機構的設置有密切的關係。綜觀世界各國稅收管理機構的設置,大致有海關和稅務局分設、海關和稅務局合而為一、海關和稅務局的管理範圍相互交叉三種模式。
內地與香港都採用稅務局與海關分設制。在內地,設有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財政部農業稅徵收管理局三大機構,分別負責關稅、工商稅收和農業稅的徵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是主管全國工商稅收工作的職能機構,主要職責是擬定國家稅收法律、法令、法規,制定實施細則,擬定和執行國家稅收方針、政策,建立並逐步完善稅制體系和稅收管理體系,確保國家稅收計劃的實現;海關總署是主管國家海關工作的職能機構,依法制定海關各項業務工作及關稅稅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或參與擬訂有關海關問題的國際條約和協定,統一制定對進出境的監管程序和方法,管理關稅的征、減、免、緩事項,並對全國海關機構實行垂直短導;農業稅徵收管理局是尉政部主管農業稅收工作的職能機構,依法擬訂有關稅收法令、編制中長期稅收計劃,管理全國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等,組織徵收入庫。
相比之下,香港稅務管理機關要簡單得多。在香港.稅務局是財政司財政科轄下的署級機構,在局長直轄科的領導下,設立五個執行分科。稅務局根據香港稅收法規來制定稅收執行方案,全局徵收、管理、查殷三條線分工明確,職責分明,互相促進,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香港稅務局負責港內的稅收徵管,除徵收直接稅外,還徵收娛樂稅、博彩稅、酒店房租稅、商業登記贊和各種牌照稅(費)等間接稅。差餉稅和各種註冊費等則由庫務署徵收。香港海關的作用,除了對在本地生產而出口的或為本地消費而進口的酒類、煙類、碳氫油類、化妝品類等五類貨物徵收具有關稅性質的消費稅,對進口汽車徵收首次登記稅以外,主要職責在於執行若干管制條例,對出入口旅客和海空交通航線搜查各種毒品、非法刊物、侵犯版權的錄音帶及其他出於安全和衛生需要的違禁物品。香港對貨物的進口、轉口及出口實施免徵關稅的政策,固然失去一部分重要稅源,卻因此吸引了大批外資,進而使香港的對外經濟貿易獲得迅速的發展。
目前,實行國稅地稅的分稅制.已成為國際上處理縱向財政收入的一項通行性制度。內地地域遼闊,稅務機構按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市(專區、盟)稅務局和縣(市)稅務局四級設置。1994年採用國際通行的分稅管理體制,分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雙套稅務機構。國家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系;地稅系統實行地方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但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置國稅局直屬分局,後者再在地市設支局,在地稅局設徵收員。國稅系統實行垂直領導,不受行政區別限制,負責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及國家指定稅種、基金的徵收管理。地稅系統按行政區劃設置,由原各地稅務局與當地政府、財政部門協商後負責組建而成,受地方政府領導,並接受國家稅務總局的業務指導,負責徵收地方稅的匪收工作。實行分稅制,國稅局和地稅局各司其職,嚴格徵管,能保證中央和地方稅收及時充足地入庫.同時,亦體現了稅收管理體制上「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相反,香港由於地域狹小,仍為—『個港口城市,沒有必要實行中央與地方的分稅制度。因而在港府的一級財政體制下,相應設置一級稅務機關,採用一級稅制,無論薪俸稅、利得稅等直接稅或是娛樂稅等間接稅,都實行一級開徵。
稅制結構則是指稅收制度中各稅系、各稅種、各稅制之間相互組合、相互制約而成的有機體系,它始終受到經濟發展程度以及相應的經濟結構的決定性影響n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市場經濟發達四家的稅制結構,大多實現了由以間接稅為主體稅種到以直接稅為主體稅種的轉換過程,而發展中國家則大多仍採用以間接稅為主體稅種的稅種結構。一般而言,直接稅包括所得稅、房產稅、遺產稅和社會保險稅等稅種,其中以所得稅為代表。
內地處於市場經濟的發育階段,目前還是以間接稅為主,其收入約佔全部稅收收入的69%,直接稅僅佔31%。內地現行的直接稅僅包括所得稅和房產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所得稅會逐漸成為集中財政收入、調節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的重要手段,但就現在的發展程度來說,所得稅仍不足以構成內地的主體稅種。這反映出現行內地稅制結構上呈現流轉稅與所得稅並重的特點,流轉稅逐步向國際標難看齊、走向規範化,而所得稅則呈逐步上升的趨勢。按稅收的一般理論,作為國家稅收體系的主體稅種,必須既有利於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又利於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而內地目前的商品課稅能夠更好地滿足這兩方面的要求。作為市場經濟發達的地區,香港早於本世紀七十年代就完成了從以間接稅為主體稅種向以直接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體系的過渡*香港的直接稅由入息及利得稅與遺產稅兩部分構成,前者包括利得稅、薪俸稅和韌業稅三個稅種,收入額約佔香港財政收人的47%;後者約佔香港財政收入的1%。由於香港長期奉行低稅政策,不征資本利得稅,不征社會保險稅,所以直接稅收入僅佔全港稅收收入的仍%左右,約佔全港財政收入的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