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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護署負責保護瀕臨絕生物的。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本 港 已 制 定 香 港 法 例 第 586章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該 條 例 ), 履 行 《 公 約 》 的 規 定 #。 該 條 例 規 定 , 凡 進 口 、 從 公 海 引 進 、 出 口 、 再 出 口 或 管 有 列 明 物 種 的 標 本 , 不 論 屬 活 體 的 、 死 體 的 、 其 部 分 或 衍 生 物 ( 包 括 藥 物 ) , 均 須 事 先 申 領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本 署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法 例 亦 指 明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准 予 進 行 列 明 物 種 的 交 易 , 而 無 需 申 領 許 可 證 。 有 關 的 管 制 制 度 大 致 上 參 照 《 公 約 》 的 規 定 。
#香 港 自 1976年 起 已 制 定 法 例 第 187章 《 動 植 物 (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 條 例 》 , 實 施 《 公 約 》 的 規 定 。 該 條 例 在 2006年 12月 被 廢 除 , 並 由 法 例 第 586章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取 代 。
上 述 條 例 適 用 於 何 人 ?
該 條 例 適 用 於 所 有 進 行 牽 涉 瀕 危 物 種 的 活 動 的 人 士 , 包 括 貿 易 商 、 旅 客 及 個 別 人 士 。
凡 進 口 、 出 口 或 管 有 任 何 列 名 物 種 , 包 括 活 生 標 本 , 部 分 及 製 成 品 , 必 須 事 先 獲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許 可 證 。 一 般 而 言 , 法 例 禁 止 進 出 口 高 度 瀕 危 物 種 ( 即 法 例 第 187 章 章 附 表 6 所 列 明 的 動 植 物 ) 或 其 製 成 品 及 藥 物 ( 即 法 例 第 187 章 附 表 5 所 列 明 的 動 物 ) 作 商 業 用 途 , 本 署 亦 不 會 簽 發 有 關 的 許 可 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