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工之時,必須出示工作證明,但只保存前公司曾發出之年度報稅表(IR56B),也沒有離職報稅表(IR56F)作記錄,只有IR56B,可否作工作證明?我被前公司解僱的,而且是04-05的事,只係做左個半月,而家應該怎樣索取工作證明呢??
還有,現公司因約滿離職,應怎樣向人事部索取工作證明呢??封信應怎寫呢??
若果我記錯自己的工作時段,CV上寫多了一個月,但已經interview,還欠工作證明,但應怎樣解釋呢??
收錄日期: 2021-04-20 19: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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