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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epfert's Principles就是從Goepfert一案的判決歸納出來,用來決定受僱工作的來源地的三大考慮因素,即是:
1.僱傭合約的洽談、訂立和執行的地方;
2.僱主的居住地;以及
3.支付僱員薪酬的地方。
一般而言,假如上述三項因素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該受僱工作即可視為源自香港以外地方,稅局就只會就你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入息評稅,即所謂的在港逗留日數的基準。如果不符合,例如受僱於香港公司在港工作,即使你有部分職務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想交少些就要按年申請將入息豁免徵稅或申請稅務寬免。
大部分個案中,受僱工作的來源地問題只須考慮上述三項因素便可解決,所以Goepfert's Principles對決定受僱工作的來源地十分重要,不過亦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