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意離婚底下 , 分居一年....

2006-12-07 2:14 am
雙方同意離婚底下 , 分居一年要不要在律師簽紙前作實 , 証人有冇限定(個女得吾得)?

回答 (1)

2006-12-07 2:21 am
✔ 最佳答案
雙方同意離婚底下,唔駛揾人證明分居o架.要唔要律師簽紙前作實?你可以親身上金鐘家事法庭攪.


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

收錄日期: 2021-04-23 19:24:1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06000051KK0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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