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合理嗎---------很急 請求幫助謝謝

2006-12-07 2:12 am
本人因在網路聊天室使用尋找有援人的暱稱,經網路警察查獲,本人不知那是違法行為,經由警察告知才明白,只因暱稱已使用1年了,最後上網的時間是在7月底,因為收到警察的通知,才停止在網路所使用的暱稱,當我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是5月的通知書(7月份才收到的),當天晚上也收到7月警察局的電話通知,因為是不同分局我去做了2分筆錄,當時法院發給我傳票是先7月的案子,我也被判決緩起訴,沒一個禮拜我收到5月案子的傳票,後來5月的案子我又被判決一次(緩刑2年及四十小時義務勞務),我去問過了法院的訴訟科他說我算累犯(因為是不知道違法才一直使用的暱稱,後來知道就停止使用了),事情是同一個時間發生的(並沒有因為知道後還去犯,這樣算累犯嗎),對於這樣的判決我上訴不知道有沒有用。

回答 (3)

2006-12-09 1:25 am
✔ 最佳答案
不太明白。看來去用$740作出入稟因為有訴因(緩刑2年及四十小時義務勞務),不能2次罰審, pend 6個月後.....;審完

而有不滿$740原審可再花$1050有權上訴
參考: self experiences
2006-12-08 12:45 am
你身在何方係唔係在香港?
2006-12-07 2:17 am
網路聊天室使用尋找有援人的暱稱比人告?
佢地告你咩呀......?

收錄日期: 2021-04-12 22:33: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06000051KK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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