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 和日內瓦公約全文

2006-12-06 5:59 am
求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 和日內瓦公約全文

回答 (2)

2006-12-06 6:20 am
2006-12-06 6:30 am
只有<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扼要

sorry!!>~<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社会上的差别。”这就从原则上肯定了人们之间权利是平等的,意味着反对封建特权与封建等级制。

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明确提出了人权就是个人的自由权、财产权和反抗压迫权,强调人权是天赋的和不可剥夺的。

第六条:“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在这一条中既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又体现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思想。

第八条:“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条指出要依法行事。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干扰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到干涉。”这条肯定了资产阶级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设立的”。这一条肯定了政府只是为了保障人民安全和权利,否则就应改变它。否定了君权的神圣和肯定了人民有决定国家命运的权利。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里说的“分权”就是“三权分立”,《宣言》阐明了要用三权分立的新型国家来保护人权,只有这样才能改变集三权于国王一人的专横局面。限制王权,实现自由平等。

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权利”。这就奠定了《人权宣言》的阶级基础,从而使每一条都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人权宣言》提出的平等、自由、权利都是建立在确保私有财产这个基础之上的。
  总之,《人权宣言》明确宣布自由、平等、财产和安全是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宣布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宣布了资产阶级基本的民主权利;宣布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949年8月12日颁布
第一部 总 则
第一条 尊重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之适用
第三条 非国际性之冲突
第四条 被保护人定义
第五条 适用之限制
第六条 适用之开始及终止
第七条 特别协定
第八条 不得放弃权利
第九条 保护国
第十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之活动
第十一条 保护国之代替
第十二条 和解程序
第二部 居民之一般保护以防战争之若干影响
第十三条 第二部适用之范围
第十四条 医院与安全地带及处所
第十五条 中立化地带
第十六条 伤者病者
一、一般保护
第十七条  二、撤退
第十八条  三、医院之保护
第十九条  四、停止保护医院
第二十条  五、医院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六、陆海运输
第二十二条 七、空运
第二十三条 医疗品、食物与衣服之装运
第二十四条 关于儿童福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家庭信息
第二十六条 离散之家庭
第三部 被保护人之地位与待遇
 第一编 对于冲突各方之领土及占领地之共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待遇 一、守则
 第二十八条 二、危险地带
 第二十九条 三、责任
 第 三十条 向保护国及救济组织之申请
 第三十一条 禁止强迫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体刑、酷刑等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责任、集体惩罚、掠夺、报复
 第三十四条 人质
 第二编 在冲突一方领土内之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离境权
 第三十六条 遣返方法
 第三十七条 受禁闭人
 第三十八条 未被遣返人  一、守则
 第三十九条 二、维持生活方法
 第 四十条 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四、指定居所
 拘禁
 第四十二条 五、拘禁或指定居所之原因
 自请拘禁
 第四十三条 六、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七、难民
 第四十五条 八、移送他国
 第四十六条 限制措施之取消
第三编 占领地
 第四十七条 权利之不可侵犯
 第四十八条 遣返之特别情形
 第四十九条 驱逐出境、移送、撤退
 第 五十条 儿童
 第五十一条 征募
 劳动
 第五十二条 工人之保护
 第五十三条 禁止破坏
 第五十四条 法官及公务人员
 第五十五条 居民之食物及医疗供应品
 第五十六条 卫生与公共保健
 第五十七条 征用医院
 第五十八条 精神上之协助
 第五十九条 救济
 一、集体救济
 第六十条 二、占领国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三、分配
 第六十二条 四、个人救济
 第六十三条 各国红十字及其他救济组织
 第六十四条 刑事法规
 一、守则
 第六十五条 二、公布
 第六十六条 三、主管法庭
 第六十七条 四、适用之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五、刑罚
 死刑
 第六十九条 六、由判决中扣除被捕拘禁时间
 第 七十条 七、在占领前所犯罪行
 第七十一条 刑事程序
 一、守则
 第七十二条 二、辩护权
 第七十三条 三、上诉权
 第七十四条 四、保护国之援助
 第七十五条 五、死刑判决
 第七十六条 被拘留人之待遇
 第七十七条 占领终止时移交被拘留人
 第七十八条 安全措施
 拘禁与指定居所
 上诉权 #13第四编 被拘禁人待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九条 拘禁之场合与使用之规定
 第八十条 民事能力
 第八十一条 维持生活
 第八十二条 被拘禁人之分别安置
 第二章 拘禁处
 第八十三条 拘禁处所之位置
 拘禁营之标志
 第八十四条 分别拘禁
 第八十五条 居住、卫生
 第八十六条 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第八十七条 贩卖部
 第八十八条 空袭避难所
 保护措施
 第三章 食物与衣服
第八十九条 食物
 第九十条 衣服
 第四章 卫生及医药照顾
 第九十一条 医药照顾
 第九十二条 健康检查
 第五章 宗教、文化与体育活动
 第九十三条 宗教义务
第九十四条 娱乐、学习、运动与游戏
 第九十五条 工作条件
 第九十六条 劳动队
 第六章 个人财产及经济来源
 第九十七条 贵重物品及个人物品
 第九十八条 经济来源与个人帐目
 第七章 管理及纪律
 第九十九条 拘禁营管理
 张贴本公约及命令
 第一百条 一般纪律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诉与诉愿
 第一百零二条 被拘禁人委员会
 一、选举委员
第一百零三条 二、任务
 第一百零四条 三、特权
第八章 与外界之关系
第一百零五条 所采措施之通知
 第一百零六条 拘禁邮片
 第一百零七条 通讯
 第一百零八条 寄运救济物资
一、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 二、集体救济
 第一百一十条 三、豁免邮政及运输费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特别运输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检查与检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律文件之完成与传递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产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案件准备与进行之便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访问
第九章 刑事及纪律制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总则
适用之法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刑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纪律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脱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相关之罪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调查
禁闭候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主管当局
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纪律性处罚处所
第一百二十五条 根本保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司法程序适用之规定
第十章 被拘禁人之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 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方法
第十一章 死 亡
第一百二十九条 遗嘱
死亡证
第一百三十条 埋葬 焚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特别情形下被拘禁人被受伤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28: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05000051KK0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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