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經由大埔一間地產(宏x),代理沒有交代出租屋的全部情況下我簽了臨時租約,而且地產要求支票台頭係地產公司名而不是業主本人,期後發現此屋涉及官司,
而且比律師看過注冊處文件,證明官司未完。但代理說她可不透露此事比我知。
我生怕官司未完,我住下來的話會有麻煩。。。離簽正式租約還有一星期,
所以我已書面提出因為隱瞞事實,我不能接受此屋要求停止租約
但我簽臨時租約後整整一個月,地產才說今日才見到業主的授權書正本,而且今日才將訂金比業主。
業主也出信話到了要簽正式租期那日(12月10日)我拒簽便要沒收我的訂金(一萬)
我是否可追討呢?
我如果到小額錢責追討這些訂金,我應追業主還是地產代理呢?